判决法院: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6 年 3 月 24 日
代理方:原告(出借人)
案件详情
我方当事人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自身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我方当事人借款。借款既有微信转账交付,也存在现金交付的部分,累计出借资金合计 100000 元。借款完成之后,被告向我方当事人出具书面借条,借条当中写明借款本金 100000 元,并且约定月利率 2%,借条没有约定明确还款期限。出具借条之后,被告在数年时间内陆续归还部分借款,经过双方核对确认,尚剩余借款本金 40000 元没有偿还。
后续我方当事人多次向被告进行催讨剩余欠款,被告认可该欠款金额,但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迟迟不予清偿。当事人委托我作为代理律师提起诉讼。接受委托之后,我全面整理案件全部证据,包含借条原件、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录音内容可以证实被告认可尚欠本金 40000 元的事实。
本案存在几个现实难点:第一,借款存在现金交付部分,现金交付没有转账凭证,需要依靠借条、后续录音聊天记录佐证现金已经实际交付;第二,借条约定月利率 2%,该利率标准超过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诉讼当中需要主动调整利息标准;第三,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归还;第四,被告存在很大概率收到传票之后拒不出庭,本案极有可能缺席审理,全部事实依靠我方提交证据予以证实。
完成证据梳理之后,向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立案,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开庭当日,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视为被告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全部诉讼权利。庭审当中我完整出示借条、转账、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全套证据,阐述借款交付、部分还款结算、尚欠本金金额事实,主动将利息调整为一年期 LPR 四倍,符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认可我方全部证据效力,认定双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真实合法有效,借款已经实际交付,双方确认尚欠本金 40000 元,被告逾期不还构成违约,依法支持我方诉讼请求。
我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 40000 元,并自 2021 年 2 月 16 日起,按照一年期 LPR 四倍标准计算利息,直至全部借款清偿完毕; 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案件结果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之内,向我方当事人偿还借款本金 40000 元,同时以 40000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2 月 16 日起,按照年利率 15.4% 计算利息,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完毕。如果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需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800 元,减半收取 400 元,全部由被告承担。一审判决书同时告知上诉权利,如果不服判决,十五日内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材料。
案件总结
民间借贷案件当中,经常出现部分借款现金交付,没有转账流水,被告后期失联、拒不到庭的情形。本案当中,现金交付事实无法仅凭借条单独证明,因此我重点挖掘当事人手中的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被告在沟通当中自认借款总额,自认还款之后剩余本金,该组证据补强现金交付事实,形成完整证据链,即便被告缺席庭审,法院也可以查清案件事实。
本案借条原始约定月息 2%,超出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诉讼当中我主动调整利息,按照行为发生时一年期 LPR 四倍 15.4% 主张,避免因为利息标准过高导致诉讼请求被驳回。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法律赋予出借人随时要求归还的权利。
本案提示民间借贷出借人:大额借款尽量银行、微信转账,减少现金交付;如果确实发生现金交付,务必在借条写清现金已经收到,同时保存后续催讨聊天、录音,固定对方自认的证据;借条约定利息不能超过法律保护上限,否则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拿到胜诉判决之后,如果被告仍然不履行,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