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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行政争议案,代理职工成功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最终认定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构成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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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厘清早退属于单位内部纪律范畴,不构成排除工伤认定法定事由,代理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推动原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被撤销,协助拿到工伤认定文书。同步规划侵权+工伤双赔维权路径,充分挖掘受伤职工双重赔偿权益,纠正行政机关前期法律适用偏差,守住劳动者工伤保险保障底线。

案件详情

作出行政文书机关:阳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最终工伤认定文书作出时间:2026年09月11日

代理方:申请人

 

案件详情

我方当事人系阳新某矿投绿色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职工,在该公司厂区内从事一线生产相关工作。2025年07月30日傍晚,当事人结束当日工作骑号牌为鄂B****普通二轮摩托车下班回家,车辆行驶至阳新县兴国XX某红绿灯路口时,与对方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碰撞,本次事故直接造成当事人右手第4掌指骨近节指骨基底部骨折,同时伴随多处皮肤浅表擦伤,事故发生当日完成就医诊断。

事故发生之后,用人单位阳新某矿投绿色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起初向阳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但是在工伤认定审查阶段,用人单位提出异议,主张当事人当日存在打卡记录异常、属于早退离开厂区,并非正常下班,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当中“上下班途中”的认定条件,据此认为本次交通事故伤害不能够认定为工伤。人社部门采纳了该抗辩观点,于2025年09月26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当事人所受交通事故伤害不予认定工伤。该决定作出之后,文书依法送达受伤职工以及用人单位。

收到不予认定工伤文书之后,当事人当事人权益受损,若该不予认定结论生效,则当事人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仅能够向交通事故肇事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丧失工伤赔偿的维权路径。当事人委托我作为代理律师,针对该不予认定工伤结论开展后续维权工作。接受委托之后,我第一时间梳理全部案件材料:交通事故认定书、医院诊断病历、X光检查报告、用人单位考勤打卡记录、厂区上下班管理制度、事故发生路段路线证明、当事人日常上下班通行轨迹证据,同时仔细研读《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全文,锁定本案核心争议焦点:职工当日提前离岗,是否直接等同于不属于“下班途中”,直接丧失工伤认定资格。

结合司法实践以及工伤保险立法精神,即便职工存在提前离岗、早退情形,只要离开单位的目的是返回居住地,出行路线属于合理下班路线,事故发生在合理时段、合理路线之上,依然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所保护的“下班途中”范畴;早退属于用人单位内部劳动纪律管理范畴,单位可以依照规章制度对职工早退行为作出内部处罚,但不能直接以此完全剥夺职工工伤保险保障的法定权利。同时,本案存在非常关键的维权要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当事人依法可以获得侵权赔偿与工伤待遇的双重赔付(医疗费等直接支出项目除外),如果工伤认定失败,该部分重大权益将直接灭失。

基于上述法律判断,我代理当事人向阳新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阳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人社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行政复议审理阶段,我向复议机关提交全套证据,提交代理意见,重点阐述:第一,当事人离开单位的主观目的是返回住所,属于下班返乡行为;第二,事故地点阳新县兴国XX某红绿灯路口,处于其单位往返居住地的合理通行路线之上;第三,所谓早退属于违反单位内部考勤管理规定,属于劳动纪律调整范畴,不属于排除工伤认定的法定事由;第四,本次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当事人并非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方,完全满足上下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责任要件。

阳新县人民政府经过全面审查本案证据与法律适用,作出阳新政复〔2026〕00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要求阳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处理本案工伤认定事项。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后,阳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6年09月07日出具《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正式撤销此前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人社部门重新对全部案件事实开展调查核实,综合交通事故经过、事故地点、通行路线、受伤诊断结果、行政复议查明的法律观点,于2026年09月11日作出全新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当事人于2025年07月30日在阳新县兴国XX某红绿灯路口遭遇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属于工伤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与此同时,我方当事人另行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向交通事故肇事方对方主张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已经就人身损害部分获得肇事方对应的赔偿款项,实现交通事故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双赔的权益目标。

 

我方核心诉求

1、请求撤销阳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2、责令阳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依法认定当事人本次下班途中交通事故所受伤害构成工伤;

3、确认当事人有权同时主张交通事故侵权赔偿以及工伤保险待遇。

 

案件结果

1、阳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6年09月07日出具阳人社工伤撤销〔2026〕00*号文书,正式撤销原《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鄂0202工伤不予认定〔2025〕0000*号);

2、阳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6年09月11日作出鄂0202工伤认定〔2026〕00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当事人本次交通事故伤害属于工伤;

3、当事人另行向交通事故肇事方主张侵权赔偿并获赔付,成功实现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工伤保险待遇双赔(直接医疗支出扣除)。

 

案件总结

本案是非常典型的“早退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行政争议案件,实务当中大量用人单位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要职工存在早退、提前离岗,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就一律不能认定工伤,部分行政机关初期也容易采纳该观点作出不予认定结论。但工伤保险立法保护的核心是职工往返工作场所与居所的通行安全,早退属于单位内部考勤纪律问题,单位可以进行内部处分,却不能直接排除工伤认定。

本案维权路径分为两个层面,第一层是行政复议,通过复议程序推动原不予认定决定被撤销,倒逼人社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第二层是民事侵权索赔,充分利用工伤与人身损害侵权属于独立法律关系的规则,为当事人争取双赔权益。两条维权路径并行推进,最大化保障受伤职工合法权益。

案件办理过程当中,我重点向复议机关阐明“内部考勤违规≠丧失工伤保险权益”这一核心裁判观点,提交路线证明、事故材料、伤情诊断等全套证据,最终推动行政机关纠正原先错误的不予认定结论,成功拿到工伤认定文书。拿到工伤认定之后,当事人后续还可以继续开展劳动能力鉴定,依据伤残等级申领对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也给广大企业职工带来重要启示:即便上班期间存在提前下班、早退行为,在返回居住地的合理路线、合理时段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依然具备认定工伤的法律空间;遇到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的情形,务必在法定复议、诉讼期限内及时委托律师维权,防止维权期限经过导致权利永久灭失。同时发生上下班交通事故之后,不要只向肇事一方索赔,应当同步评估工伤认定可能性,最大化维护自身人身损害赔偿权益。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应当正确理解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边界,职工考勤违纪行为应当通过内部管理制度处理,不能随意以此否定职工工伤保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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