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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买卖合同纠纷,代理供货方调解结案,锁定全部货款并设置违约加速到期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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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全部供货收货凭证,锁定三名被告共同偿债法律关系,启动财产保全施加压力。调解阶段充分向当事人释明判调利弊,严谨设计分期还款、违约加速到期、先息后本等关键强制执行条款,既兼顾债务人现实履行能力,又筑牢债权保障,实现无争议的债权固化。

案件详情

判决法院: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6年

代理哪一方:原告(建材供货方)

案件详情

我方当事人系从事建筑模板、木方供应的个体经营从业者。2024至2025年度,当事人向三名主体共同承包的科创园区工地持续供应模板、木方等建筑材料。案涉工地日常收货核对工作由其中一名共同承包人负责,每一批次货物送达工地后,由该被告签字确认收货,以此作为双方结算供货数量的依据。经过XX全部供货单据核算,案涉全部供货总货款金额为448637元。合作期间,三名共同承包人累计向我方当事人支付货款185000元,经核算尚欠剩余货款263637元。

供货结束之后,我方当事人多次向三名共同承包人催要剩余拖欠货款,但三名债务人之间互相推诿,均没有足额清偿剩余欠款。建筑材料供货行业普遍存在供货在前、结算付款滞后的商业现状,当事人手上掌握收货签字单据,但三名共同承包人内部权责划分不清,各方互相甩锅,当事人自行沟通催收始终无法拿到拖欠货款。若长期拖延,不仅债权回款遥遥无期,还存在单据遗失、债务人转移财产、债务主体互相脱责的现实风险,万般无奈之下当事人委托我作为特别授权代理律师,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债权。 

接受委托之后,我第一时间开展证据梳理与案件风险研判工作。首先将全部送货单、工地收货签字凭证、过往收款记录、全部催讨沟通记录完整整理归档。本案核心难点在于案涉项目由三名被告共同承包,收货仅有其中一人签字,后续诉讼当中对方极有可能以“签字人不能代表其余两名被告”为由进行抗辩,否认共同偿债义务。因此代理工作重点在于固定三人共同承包案涉工地、共同向我方采购建材的事实,证明收货签字行为属于共同承包项目下的履职行为,三名被告应当对全部拖欠货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考虑到被告存在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风险,接受委托后,我同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对三名被告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查封措施,以此给债务方施加诉讼压力,为后续谈判、执行工作筑牢基础。证据整理完毕后,正式向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法院受理本案,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法院组织各方开展调解工作。三名被告对总供货金额、已付款、尚欠货款本金263637元的基础事实没有提出根本性否认,但当庭表示项目回款滞后,没有一次性全额清偿全部欠款的资金能力,希望能够采用长期分期的方式履行付款义务。

调解阶段,我充分向我方当事人释X判决与调解两种维权路径的利弊:如果坚持要求法院直接作出判决,虽然能够拿到支持全部本金及四倍LPR资金占用费的判决书,但即便胜诉,三名被告当下没有一次性支付能力,后续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周期漫长,财产保全也会因为长期诉讼持续给对方造成经营压力,反而不利于促使被告主动分期履行;而民事调解书与判决书具备同等强制法律效力,调解可以设置可落地的分期还款方案,同时设置严苛的违约惩罚条款,一旦被告任意一期没有足额履约,我方可以就全部剩余债权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并且约定逾期利息计算标准以及先息后本扣减规则,最大程度规避分期还款的风险。同时可以约定调解达成之后解除财产保全,减少双方对抗矛盾。当事人综合考量回款现实困境、后续执行风险,最终同意在法院主持之下与三名被告达成调解方案。

调解谈判过程中,我重点把控调解协议条文细节,尤其对还款时间、每月最低还款额度、全部款项结清截止时间、违约之后加速到期、逾期利息起算时间、本息扣减顺序、保全解除条件、诉讼费承担主体逐条审核,杜绝协议条文模糊产生后续争议,保障每一项条款都具备直接可执行性,避免后续申请强制执行时出现理解歧义。

 

我方诉讼请求

1、判令三名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263637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263637元为基数,按照4倍LPR标准,自2025年4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相关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案件结果

经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各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出具民事调解书:

1、三名被告欠付我方当事人货款263637元;自2026年7月起,每月20日前还款不少于8000元,全部款项务必于2028年6月20日前全部结清;

2、若三名被告未按照约定足额按期还款,则以263637元为基数,自2026年5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3%计算逾期利息至款项全部还清,已经归还的款项按照先息后本予以扣减,同时我方有权就全部剩余债权一次性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调解协议签订之后,我方申请解除对三名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

4、双方就本案买卖合同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5330元,减半收取2665元,保全费1863元,合计4528元,全部由三名被告共同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签收或者通过法庭微信平台接收法律文书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总结

本案属于建筑建材行业非常典型的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建材供货案件普遍存在的现实痛点:工地由多人合伙共同承包,收货仅有其中一人签字确认,其余合伙人容易以此推脱责任;项目工程款回款周期长,债务人缺少一次性付清全部货款的能力;供货方大多是个体经营者,证据保存意识参差不齐。本案XX当事人完整保留全部收货签字单据,为诉讼打下扎实证据基础。

很多当事人会有固化认知,认为打官司一定要拿到胜诉判决书才算维权成功,但是在司法实务当中,调解结案在部分场景之下,对债权人反而更有利。本案三名被告对欠款本金事实认可,只是受制于项目回款问题无法一次性付清全款。如果强硬判决,后续强制执行会面临漫长的等待周期。

在调解谈判当中,我没有仅仅关注分期还款时间,更加着重设置违约救济条款,约定一旦出现任何一期没有足额履行,全部剩余债权直接加速到期,我方可以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明确逾期利息计算起点、本息扣减采用先息后本,把分期还款的法律风险降到最低。该条款是调解协议的核心保障,相当于给我方当事人的债权上了一层“保险”,防止被告分期过程中出现拖延、断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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