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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故意伤害案,存疑有利于被告人:一起轻伤害案件的不起诉突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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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辩护难点十分突出:从结果看,“三处轻伤二级”极易导向“必诉必判”的惯性结论;从过程看,监控虽完整记录全程,却无法精确回答一个决定性问题——陈某的轻伤究竟形成于苏某面对持瓶、持勺行凶时的正当防卫阶段,还是形成于双方停止打斗之后的后续阶段。全案证据无法排除前一可能性。这一“轻伤结果的时间归属存疑”,正是本案取保候审乃至不起诉的根本支点,也是辩护工作的核心战场。

案件详情

涉嫌故意伤害案,存疑有利于被告人:一起轻伤害案件的不起诉突围

一、案件简介

2025年12月10日凌晨,苏X在漳州市龙海XX经营的海鲜烧烤店内,与顾客李X、陈X等人因餐费结算发生纠纷,冲突中致陈X三处轻伤二级,苏X本人头部被打流血缝针,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26年1月27日,苏X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检察机关批准被执行逮捕,3月19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然而,监控完整记录的案发过程,与“故意伤害”的单一标签相去甚远:当晚李X等人消费结束即拒付358元餐费(苏X主动让利只收350元),反复提出“挂单”被拒后持续辱骂、诬陷苏X及其妻子赵X;凌晨3时22分陈X付款后仍不离店,反而再次高声辱骂;3时26分许,李X借故突然起身率先动手殴打苏X,几乎同一时间,陈X抄起桌上啤酒瓶砸中苏X头部致其当场流血。此后一分多钟内,陈X先后使用五个啤酒瓶和一把钢制汤勺,连续猛砸苏X头部要害,并持械追打上前劝架的赵X。苏X在头部流血、家人遭攻击的情况下奋起反击,将率先动手的李X按倒在地,并对持械行凶的陈X实施制止、控制;3时27分53秒,苏X被在场人员拉开,反制行为随即停止。

二、代理方案

(一)逐帧审查监控,重建案发时间轴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对店铺监控逐帧审查,与讯问、询问笔录逐一比对,制作《视频重要事件时间节点》清单:02:35餐费争议爆发,李X扬言“买什么单”并暗示本地关系施压;03:22陈X完成支付;03:26:34李X率先动手,同一时间陈X持第一个啤酒瓶砸中苏X头部致其流血,随后换瓶连续猛砸苏X头部三次,又将啤酒瓶砸向劝架的赵X;03:27:17陈X持钢制汤勺追打至店外;03:27:53苏X被拉开、反制停止;03:29:06陈X方才放下铁勺。这份时间轴把被简单概括为“互殴致伤”的案件,还原为由对方恶意逃单挑起、暴力持续升级的侵害过程,为后续辩护奠定了事实基础。

(二)锁定核心辩点:轻伤结果归属存疑,应作有利于犯罪嫌疑人之认定

辩护人将苏X的反击行为划分为紧密衔接的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核心防卫期,03:26:34起),李X先动手、陈X持酒瓶连续猛砸苏X头部,苏X为制止可能危及生命的攻击而反制,依法可能构成正当防卫乃至特殊防卫;第二阶段(后续控制期,03:27:17起),陈X仍持铁勺伺机再攻,苏X为防止侵害反复而实施的控制、制止行为。关键在于:受监控视角与清晰度所限,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陈X的三处轻伤具体由哪一秒、哪一动作造成,亦即无法排除该轻伤完全形成于第一阶段正当防卫过程的合理可能。辩护人据此向办案机关提交《关于苏X行为属正当防卫之法律意见书》及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主张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证明标准与“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应认定轻伤系正当防卫行为所致,苏X依法不构成犯罪。这一辩点动摇了指控根基,把案件从“轻伤必诉”拉回“事实存疑”的审查轨道,成为取保与不起诉的根本支点。

(三)攻守兼备:对寻衅滋事一方依法反报案

辩护人认为,本案的辩护空间不只在“守”,更在“攻”。2026年2月2日,辩护人代理苏X一方向公安机关提交《关于追究李X、陈X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等刑事犯罪的报案书》,附完整监控时间轴,指出对方恶意逃单、借故生非、结伙持啤酒瓶及钢制汤勺随意殴打他人头部要害,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请求立案侦查、调取封存完整监控并扣押物证。经调查,公安机关认定李X、陈X等人寻衅滋事违法行为成立,对主要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刑事追责虽未实现,但“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单一叙事,已被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彻底打破。反报案不仅还原了案件全貌,更为正当防卫辩护提供了客观佐证:所谓伤害结果,产生于一场由对方挑起并持械升级的暴力冲突之中。

(四)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以存疑辩点撬动取保候审

苏X被逮捕后,辩护人及时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将“轻伤归属存疑、正当防卫可能性无法排除”作为论证无羁押必要的核心:本案定性存在重大争议,苏X系本地个体经营者、初犯,有固定住所与经营场所,无串供、毁证可能,继续羁押的必要性不足。2026年3月31日,检察机关经审查决定对苏X变更为取保候审。苏X重获自由后恢复经营、配合诉讼,为赔偿谅解与矛盾化解创造了现实条件;没有存疑辩点支撑下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就没有本案后来的走向。

(五)务实托底:同步固定自首、认罪认罚与赔偿谅解

在主攻存疑之辩的同时,辩护人同步构建罪轻保障线:论证苏X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如实供述,构成自首;释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苏X自愿签署具结书;促成苏X与陈X方就医疗、误工等费用协商赔偿并取得谅解。存疑之辩决定“能不能不诉”,从宽情节托底“即使诉,也轻判”,两线并行,进退有据。

(六)参与检察听证,推动不起诉决定落地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建议并参与公开听证,围绕正当防卫成立的现实可能、“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的适用及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发表意见,并提交类案检索报告。听证员评议后一致同意不起诉,决定过程公开、透明、可监督。

三、案件结果

2026年4月30日,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检察院经检察听证、公开审查,对苏X作出不起诉决定。决定书认定:苏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不起诉。

本案结果呈现罕见的“双向”面貌:苏X经羁押必要性审查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最终获得不起诉,恢复正常经营与生活;对方主要行为人则因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认定违法行为成立,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攻守两端均有交代,双方矛盾彻底化解,实现案结事了。

四、典型意义

本案是“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在轻伤害案件审前辩护中成功运用的典型样本。辩护人以监控逐帧重建的时间轴取代抽象说理,把防卫情节从口头主张变为客观事实;以结果归属存疑动摇指控根基,直接撬动羁押必要性审查与不起诉决定;并以依法反报案推动公安机关认定对方寻衅滋事违法行为成立、对主要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以一纸行政处罚决定书固定对方过错,实现攻守转换。轻伤害案件不应止步于“赔偿谅解求宽”,而应回到证据本身善用存疑之辩。本案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辩护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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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永锋律师,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建设工程纠纷,公司治理与股权出资。致力于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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