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件详情
某年某月,王XX与陈XX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生育一女。陈XX婚前以其姐名义按揭贷款购买房屋及下房,婚后王XX与陈XX共同偿还房贷至某年某月。某年某月,陈XX首次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某年某月,陈XX再次起诉离婚,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女由陈XX抚养、王XX支付抚养费,并分割了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但以房屋登记在陈XX姐姐名下为由,未处理婚后共同还贷的补偿问题。
王XX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徐丽平律师提起上诉。二审审理围绕三项核心争议展开:其一,借名买房情形下,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增值是否应予补偿;其二,抚养费的认定与抵扣,王XX主张此前已转账 1.1 万余元,且陈XX出售共有车辆得款 2.2 万元用于家庭开支,应抵扣相应时段的抚养费 2.4 万元,并因患脑梗丧失劳动能力请求免除后续抚养费;其三,王XX向他人借款五千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二、办案思路
徐丽平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确立三大维权重点。针对借名买房,指出房屋虽登记在陈XX姐姐名下,但实际权利人为陈XX,婚后共同还贷客观降低了房屋债务负担、助力财产保值增值,王XX理应获得合理对价补偿;针对抚养费争议,指导王XX收集并提交微信转账凭证、车辆出售款用于家庭日常开支的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其已实际承担该期间抚养义务,同时补充其因脑梗死住院治疗的诊断证明,说明其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庭审中据理力争,指出一审判决机械适用法律、割裂法条立法本意。
## 三、案件总结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徐丽平律师的代理意见。关于房屋补偿,法院认为无论案涉房屋是否变更登记至陈XX名下,陈XX均应补偿王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双方认可共同还贷 25 万余元,故改判陈XX补偿王XX 12.7 万余元。关于抚养费,法院认定王XX的转账及共有财产处置款项基本可满足女儿日常支出,一审不宜再判决其支付该时段抚养费,予以撤销;后续抚养费因系法定义务,虽患病亦不能免除,维持每年给付 1.2 万余元。关于五千元债务,一审处理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 四、律师价值
本案明确了借名买房情形下婚后共同还贷的补偿规则,也厘清了抚养费支付与实际支出抵扣的关系,避免重复计算。徐丽平律师穿透不动产登记的外观表象,准确抓住借名买房的实质法律关系,成功在二审改判,为当事人争取到 12.7 万余元房屋补偿款,并免除重复计算的抚养费,兼顾了财产分割与人身抚养关系两大争议,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彰显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公平原则及夫妻财产平等保护原则的司法实践价值。
## 五、适用场景
本案办案思路适用于离婚纠纷中涉及借名买房、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财产分割案件;适用于抚养费争议中,涉及前期已实际支出款项抵扣判决抚养费,以及因突发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请求减免后续抚养费的复杂人身与财产关系案件。
## 六、法律服务指引
离婚案件常涉及借名买房、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抚养费抵扣、重大疾病减免抚养费等复杂财产与人身关系,一审结果未必公平,往往需要通过上诉维权。若您面临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涉及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补偿争议,或对一审抚养费判决不服、存在前期实际支出需抵扣,或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却仍需负担高额抚养费,可以找徐丽平律师,律师会梳理借名买房、资金流水等证据,精准定位法律争议,通过二审程序为您争取房屋补偿款并依法调整抚养费,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