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9年9月,原告WXX与被告JX商议合伙开办沙场。WXX于2019年10月至2021年3月期间,先后多次向JX转账共计138万余元用于合伙经营。后因国家政策原因导致沙场无法继续经营,WXX提出撤资。2021年5月11日,双方进行结算,JX向WXX出具书面还款计划,确认撤资总金额为140万元,并承诺分三期退还:2021年10月30日前退还20万元,2022年4月30日前退还80万元,2022年10月30日前退还40万元。然而,还款期限届满后,JX未履行任何还款义务。WXX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C某律师与尤洪凤律师,向某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JX退还140万元及相应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基于合伙撤资结算出具的还款计划的法律性质,以及被告JX应承担的还款责任。
首先,关于法律关系的认定。原告主张按民间借贷纠纷处理,而基础事实为合伙撤资。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因合伙经营撤资进行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具有欠条性质的书面文字材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本案可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处理。
其次,关于还款金额与期限的认定。被告J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权与质证权。法院根据被告出具的还款计划,认定其承诺分期还款。至法庭辩论终结时,被告未支付金额占总额比例超过2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原告有权请求被告一次性退还总金额140万元。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一、被告J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WXX支付140万元,并支付自2022年4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3.7%)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万余元,由被告负担1.7万余元,原告承担五十余元。
另查明,在民事判决生效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因JX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最终JX因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被某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同时责令退赔WXX损失133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