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L某于2020年11月14日入职某公司,担任华东分公司销售经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10月31日,某公司向L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为由解除劳动关系。L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某公司支付L某2022年7月至10月工资2.3万余元、违法解除赔偿金1.9万余元、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6万余元等。某公司不服,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无需支付上述款项,并要求L某赔偿损失10万元及退还预支提成和借支2.5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L某工资8200余元(扣除借支1.5万元)、违法解除赔偿金1.9万余元、二倍工资差额5.6万余元等。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L某委托尤洪凤律师代理二审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某公司是否应向L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2022年7月至10月期间工资。
某公司上诉称,其考勤制度合法且已公示,L某在2022年8月至10月累计旷工55天,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系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且应按L某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工资,而非全额支付月薪。L某在尤洪凤律师的代理下辩称,某公司解除行为违法,且双方实际执行月薪制,某公司无权单方改变工资结算方式。
【裁判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某公司考勤管理较为规范,L某在2022年8月至10月考勤明显异常且无合理解释,属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需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关于工资,双方虽未签书面合同,但既往执行“月薪制”,某公司不得单方变更为“日薪制”按出勤天数计算,一审按月薪制核算工资正确。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关于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1.9万余元的判项,维持支付工资8200余元、二倍工资差额5.6万余元等其他判项。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