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蒋X甲存在变压器保管合同关系。此前,双方因合同纠纷经某法院判决蒋X甲返还8台变压器。判决生效后,蒋X甲未履行,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某公司发现蒋X甲已擅自将8台变压器拆解变卖,导致原物灭失,执行程序终结。某公司遂另行起诉,要求蒋X甲赔偿变压器及内部机油损失共计30万元。一审法院支持了某公司的诉请。蒋X甲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某公司未举证证明变压器内有机油及具体价值,认为一审举证责任分配错误,请求改判。张涛律师作为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二审。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蒋X甲是否应就案涉8台变压器内变压器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一审确定的30万元赔偿数额是否合法有据。蒋X甲上诉称,某公司未提交机油采购凭证等直接证据,仅凭视频滴油痕迹推断存在大额损失,未完成举证义务;且保管合同未包含机油,实物灭失不能免除某公司的基础举证义务。某公司则辩称,现有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蒋X甲主观恶意明显,一审举证责任分配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蒋X甲作为实际保管人,未通知权利人、未清点评估即擅自拆解变卖保管物,导致变压器及内部油液状态等无法查明,具有明显过错。某公司提交的公证书、现场视频、微信聊天记录等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变压器内存在油液。在蒋X甲故意处置标的物致使原物灭失、客观上阻却权利人举证能力的情形下,蒋X甲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综合考量变压器整体价值、油品价值及蒋X甲过错程度等酌定赔偿30万元,并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