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餐饮公司中标某中学某校区食堂运营管理项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约定采用“3+2”年模式,某餐饮公司需按方案对食堂进行升级改造,预算400万元,并缴纳20万元保证金。合同履行期间,某餐饮公司依约完成改造及增项工程,审定总投入达470万余元。2024年,当地政府发布通知要求学校食堂原则上自主经营。某中学据此发函拟提前收回食堂。某餐饮公司回函表示不同意单方解除,但经多次协商,双方未能就资产回购及补偿达成一致。2025年11月,某餐饮公司移交食堂退场,随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解除,判令某中学支付设施设备及装修改造补偿款341万余元、增项工程补偿款82万余元、教职工食堂亏损补贴93万余元、预期利润损失80万元,并退还20万元保证金。
【争议焦点】
1. 某中学依据政策及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是否构成违约,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2. 某餐饮公司主张的设施设备及装修改造补偿款、增项工程补偿款的计算依据及金额是否合理;
3. 某餐饮公司主张的教职工食堂亏损补贴及剩余履行期限内的预期利润损失是否有事实与合同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某中学因上级政策原因解除合同,符合合同约定,不构成违约,案涉合同于2025年11月10日实际解除。但合同解除后,某餐饮公司出资的固定资产已与食堂场地形成附合,某中学享有相应财产利益,应依法予以补偿。结合评估报告及资产折旧情况,法院对某餐饮公司主张的330万元补偿金额予以认可,且该净值已包含增项工程,故对重复主张的增项补偿不予支持。关于亏损补贴,某中学已按约履行“一定补贴”义务,故不支持全额补差;关于预期利润,因非违约解除且某中学已提前通知,故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合同解除;某中学补偿某餐饮公司330万元;退还保证金20万元;驳回其他诉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