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餐饮公司中标某学校食堂运营管理服务项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约定某餐饮公司负责食堂改造更新及设备添置,合同期满后设施设备归某学校所有,某餐饮公司交纳20万元履约保证金。合同履行期间,因当地政府出台政策要求中小学校食堂采取自主经营模式,某学校据此向某餐饮公司发函拟提前收回食堂自营。某餐饮公司回函表示若执意解除需考量其损失。后双方就资产回购进行座谈,某餐饮公司提出330万元的回购期望价,但未达成一致。2025年11月,某餐饮公司移交设施设备并退场。因补偿事宜未果,某餐饮公司起诉请求确认合同解除、支付各项补偿款及退还保证金。一审法院支持了合同解除、330万元补偿款及20万元保证金退还。某学校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二审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合同因政策原因免责解除后,某学校是否应承担资产补偿责任及补偿金额的认定;二是履约保证金是否应当返还。某学校上诉主张,合同约定因政策原因解除双方均不承担责任,且期满后设施归学校,一审突破合同约定判令补偿属适用法律错误;同时主张双方未完成费用结算,保证金退还条件未成就。某餐饮公司则辩称,免责约定仅免除违约责任,不能排除法定附合补偿义务,且保证金返还条件已成就。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合同关于“双方均不承担责任”的约定,应解释为免除因解除产生的违约责任或履行利益损失,并非免除法定的其他民事责任。关于设施归属,合同约定“期满后归学校所有”的前提是合同正常履行至期满,现因政策原因提前解除,未达适用条件。某学校实际享有了某餐饮公司投入的固定资产利益,一审结合评估报告并考虑折旧因素,酌定补偿330万元并无不当。关于保证金,某学校主张存在欠费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