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书基础信息
审理机关: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作出日期: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二、案件背景
邓某系餐厅服务员,与同案人员预谋,采用 “假酒调包真酒” 的方式,窃取就餐客人的茅台酒。几人分工配合,将被害人价值 7929 元的 3 瓶茅台酒调换后藏匿。本案属于多人共同盗窃犯罪,涉案金额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标准。同案其他被告人有前科、累犯情节,分别被判处实刑;邓某被刑事拘留后变更为取保候审,陈东歌律师担任邓某一审辩护人。 全案赃物已经被公安机关扣押,后续发还给被害人;邓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提示:本案属于共同犯罪,部分同案人员判处实刑,本案辩护存在较大压力。
三、法院审理意见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邓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
2.邓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涉案赃物全部扣押,可以酌情从轻;
3.综合邓某在共同犯罪中的行为、地位、悔罪表现,无累犯前科,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等规定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解读: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不用收监服刑;缓刑考验期内遵守社区矫正规定,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并处罚金三千元。
四、陈东歌律师核心辩护工作
1. 完整阅卷,区分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接受委托之后会见当事人,核实调包作案的完整分工;查阅全部卷宗材料,比对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前科情况,厘清邓某在整个共同犯罪当中参与环节、实际作用,找准辩护突破口。
2. 对比同案情节,突出当事人从轻量刑要素
本案其他被告人分别存在前科、累犯从重情节。律师向法庭提出:邓某无犯罪前科;虽参与共谋实施调包盗窃,但相较于主谋人员,参与程度相对较轻;赃物全部被查获,被害人财产没有实际损失;到案后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具备全部从宽情节。
3. 审查起诉阶段沟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
与检察官充分沟通,将初犯、坦白、赃物全部追回等情节予以说明,推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争取有利量刑基础。
4. 普通程序开庭,庭审发表针对性辩护意见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开庭审理。庭审中律师重点向法庭阐述:本案赃物完整追回返还被害人,社会危害性降低;当事人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再犯罪风险较低,请求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5. 开展法律教育与判后风险提示
会见中向当事人说明共同盗窃的刑事后果;判决之后告知社区矫正各项监管义务,告诫杜绝再次参与各类盗窃违法活动。
五、案件处理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邓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扣押的涉案茅台酒发还被害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在同案多人判处实刑的情况下,邓某最终获得缓刑,不需要入监服刑。
六、案件焦点与启示
1. 共同盗窃案件,同案不同判十分常见
多人共同犯罪,即使实施同一桩犯罪,因前科、分工、作用的差异,会出现实刑与缓刑不同结果。辩护应当重点区分当事人个人情节,不能简单参照其他同案人员结果。
2. 赃物全部追回,是盗窃案件重要从轻砝码
盗窃案件中,赃物被及时扣押、完整返还被害人,被害人没有实际财产损失,是司法机关考量从轻、适用缓刑的重要事实。
3. 初犯是共同犯罪中争取缓刑的重要有利条件
同样参与盗窃,有无前科劣迹,会对最终量刑产生巨大影响;初犯结合坦白认罪认罚,有较大概率争取缓刑。
七、法律服务指引
涉嫌多人共同盗窃刑事案件,建议尽早委托刑事律师介入:
1.细致区分当事人在共同犯罪当中的分工、地位作用;
2.对比同案人员前科、行为情节,挖掘当事人独有的从轻情节;
3.重视赃物追缴、退赔谅解,降低社会危害性;
4.庭审充分论证缓刑适用条件,争取非监禁刑罚。
陈东歌律师专注刑事辩护,可代理盗窃、帮信罪、危险驾驶、袭警罪、网络涉黄、毒品类等刑事案件,覆盖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全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