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书基础信息
审理机关: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作出日期: 二〇二四年八月
二、案件背景
蒋X参与多人共同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团伙采购假冒 “诚实一口” 猫粮包装袋,灌装散装猫粮,通过拼多多网店对外销售假冒品牌猫粮,涉案非法经营数额 16 万余元,属于法律规定 “情节严重”。蒋X在团伙中主要负责出资,本案一共六名被告人,其中一名同案人员系累犯被判处实刑,其余部分人员获得缓刑。蒋X前期被刑事拘留、逮捕羁押,陈东歌律师担任蒋X一审辩护人。审判阶段,蒋X主动退出违法所得 5000 元,自愿认罪认罚。
提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较大,本案当事人作为出资人员,已经被逮捕,存在判处实刑风险,辩护压力较大。
三、法院审理意见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蒋X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伙同他人在同种商品使用相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2.蒋X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
3.审判阶段主动退出违法所得,系初犯,综合全案犯罪事实、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等规定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解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解除羁押,接受社区矫正;涉案违法所得、作案工具、假冒商品予以没收。
四、陈东歌律师核心辩护工作
1. 会见在押当事人,完整阅卷厘清全案分工
接受委托之后多次会见被逮捕羁押的蒋X,核实出资经过、参与程度、获利情况;完整查阅全部卷宗材料,梳理团伙内部分工、销售流水、商标权属证据、各被告人前科情况,厘清当事人在共同犯罪当中的地位与作用。
2. 区分全案各被告人角色,挖掘从轻量刑情节
本案存在生产、运营、出资、记账、财务多类分工。律师提出:蒋X仅负责出资,没有直接参与采购假货、灌装、网店运营等核心生产销售环节;系初犯,无任何前科;到案后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向法庭提交辩护意见,请求从轻量刑。
3. 推动当事人退出违法所得,夯实悔罪表现
向当事人释明知识产权类刑事案件中退缴违法所得对于量刑的重要意义,指导当事人在审判阶段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体现悔罪态度,降低社会危害性。
4. 普通程序庭审发表辩护意见
本案合议庭普通程序开庭审理。庭审中,律师对案件罪名、基本事实不持异议,重点阐述:当事人系初犯,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出违法所得;结合其参与行为程度,主观恶性相对有限,再犯罪风险较低,请求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5. 法律教育以及判后社区矫正提示
会见中向当事人科普商标类刑事法律风险,告知未经授权生产销售贴牌商品的严重法律后果;判决之后详细告知缓刑考验期社区矫正监管义务。
五、案件处理结果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决:蒋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涉案违法所得、作案工具、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予以没收。 当事人从羁押状态转为缓刑,不需要入监服刑。同案累犯被告人被判处实刑。
六、案件焦点与启示
1. 知识产权犯罪,被逮捕后依然有争取缓刑的机会
假冒注册商标罪属于重点打击的知识产权犯罪,当事人被逮捕不等于最终一定会判实刑。初犯、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出违法所得,综合案件参与程度,仍然可以争取缓刑。
2. 共同犯罪中,出资人员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仅仅出钱,不直接参与生产、发货、网店运营,同样属于共同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辩护需要结合出资占比、是否参与管理决策,争取从轻量刑。
3. 退缴违法所得在知产刑事案件中作用突出
侵犯商标类刑事案件,主动退出违法获利,是司法机关考量从轻处罚、适用缓刑非常关键的悔罪情节。
七、法律服务指引
涉嫌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等知识产权犯罪,建议尽早委托刑事律师介入:
1.梳理全案分工,厘清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参与环节;
2.重视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金额的证据审查;
3.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体现悔罪态度;
4.用好坦白、认罪认罚,综合论证缓刑适用条件。
陈东歌律师专注刑事辩护,可代理知识产权犯罪、帮信罪、盗窃、危险驾驶、袭警罪、赌博、网络涉黄、毒品类等刑事案件,覆盖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全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