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李XX与被告李XX系南北邻居,被告居北,原告居南。被告房屋于2018年经批准建设并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原告房屋则于2021年建设。2024年夏秋季节,被告在自家XX安装滴水槽。原告认为,被告在未考虑其通风、采光等相邻权利且未征得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安装滴水槽,严重影响了其采光、通风等权利,并带来极大安全隐患。原告多次交涉要求拆除,被告不予理睬,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拆除滴水槽、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被告辩称,原告房屋系未经批准私自建设,不仅侵占了被告宅基地,且未给自己房屋设置滴水檐,导致滴水流到被告XX,致使墙体严重损坏。被告安装滴水槽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的补救措施。此外,村集体规划宅基地南北距离为18.4米,而实地测量仅为18.03米,原告建房时将北墙后移侵占被告宅基地,且未留出滴水区,导致房屋滴水严重侵蚀被告XX。被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原告建房是否侵占了被告宅基地且未合理预留滴水区域;第二,被告安装滴水槽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相邻权的侵害;第三,原告要求被告拆除滴水槽的诉讼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需综合考量双方房屋建设的时间先后、宅基地实际使用情况、滴水区域预留惯例以及被告安装滴水槽的动机与合理性,从而界定双方在相邻关系中的权利边界与容忍义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关系的核心在于邻里间的合理容忍义务。本案中,被告房屋先于原告建成,原告未提交房屋经行政机关审核批准的证据,亦未按惯例预留充足滴水区域,直接导致被告房屋墙体受潮受损,系侵权过错方。被告为防止损害扩大、保护自身财产权益,在自有房屋墙体设置滴水槽,虽导致原告房屋采光受限,但系自行合理救济行为。原告要求拆除滴水槽,应首先解决房屋滴水侵害被告房屋的问题。在该问题解决前,其诉请理据不足。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