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2025 年 3 月 22 日夜间,在某路段,骑手某某某驾驶无牌电动自行车,在行驶过程中突然右拐,与同向行驶的原告所骑电动轻便摩托车发生碰刮,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骑手某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
事故发生后原告入院治疗,后续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三期及伤残鉴定,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误工期 120 天、护理期 60 天、营养期 90 天。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郑金都律师作为代理人,将肇事骑手、骑手所属某某网络科技公司以及承保雇主责任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晋江市人民法院,主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 188415.79 元,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优先赔付。
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提出抗辩,依据保险条款主张误工费最长仅认可 90 天,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被告骑手、某某网络科技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结合全案证据、司法鉴定意见以及保险合同约定,依法作出判决。
二、办案思路
1. 固定事故核心证据。律师第一时间收集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资料、医疗费票据、银行工资流水、保单、骑手订单截图,锁定事故责任划分、原告伤情、实际收入情况,确认肇事骑手属于执行某某网络科技公司配送工作任务期间发生事故,明确用人单位侵权责任。
2. 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代理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司法鉴定,以鉴定意见作为主张残疾赔偿金、三期赔偿的核心依据,夯实赔偿请求的基础。
3. 针对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抗辩重点举证质证。保险公司提出保险合同约定误工费上限仅 90 天,律师结合鉴定意见书,主张应当按照鉴定 120 天的误工期计算误工费,同时区分保险责任内、外赔偿项目,保险不予赔付的部分,由骑手所属用人单位承担赔偿。
4. 明确多方主体责任划分。本案存在骑手个人、用工企业、保险公司三方主体,律师梳理法律关系:骑手履职致人损害,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投保雇主责任险附加第三者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直接向伤者赔付,超出保险范围损失由用工单位承担。
5. 全面核算赔偿项目,逐项举证,主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保障伤者全部法定损失得到支持。
三、案件总结
本案属于外卖骑手履职期间发生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难点在于雇主责任险第三者险和法定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存在冲突,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对误工费时长、部分赔偿项目拒赔。
法院审理后认定事故责任无误,采信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十级伤残及三期鉴定结论。经核算原告总损失为 184715.79 元。其中保险责任内金额 173017.24 元由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合同约定之外的误工费差额 11698.55 元,由骑手所在某某网络科技公司承担。鉴定费 2500 元,认定属于查明损失必要支出,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原告部分诉求未被支持,予以驳回。
本案被告骑手、公司缺席庭审,律师代表原告完成全部举证质证工作,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原告顺利拿到保险 + 用人单位两部分赔偿款项,维权目的基本实现。
四、律师价值
郑金都律师熟悉交通事故、雇主责任险理赔类案件,能够精准区分**人身损害法定赔偿项目**与**保险合同承保范围**之间的差异。面对保险公司以保险格式条款为由压缩误工期、拒赔部分项目的抗辩,律师依托司法鉴定意见、工资流水、保单等证据,清晰区分保险内赔付项目和保险外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损失,最大化维护伤者赔偿权益。
在部分被告拒不到庭的不利情形下,完整组织证据链条,完成庭审举证质证,厘清骑手履职侵权、用人单位替代责任、第三者责任险直接赔付三重法律关系,帮助当事人一次性向多方被告主张赔偿,避免当事人多次诉讼,高效实现赔偿债权。
五、适用场景
1. 外卖骑手、同城配送人员在执行配送任务期间,骑行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案件;
2. 骑手投保雇主责任险附加第三者险,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条款提出部分项目拒赔、缩短误工期等抗辩的机动车 /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 交通事故受害人构成伤残,需要申请司法鉴定,主张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三期赔偿的人身损害案件;
4. 侵权人系员工履职致人损害,需要同时起诉员工、用人单位、保险公司的侵权纠纷。
六、法律服务指引
骑手配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往往涉及雇主责任险,保险条款经常和人身损害法定赔偿标准不一致,保险公司容易对误工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拒赔。遇到非机动车交通事故、骑手履职侵权、保险理赔争议、伤残赔偿核算等问题,可委托郑金都律师办理,擅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从证据收集、司法鉴定、多被告责任划分、保险抗辩应对全流程代理,协助伤者争取足额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