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郭X与被告杨XX于2011年相识恋爱,2012年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同居,2016年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2014年分别生育长子杨X乙、次子杨X丙。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自2019年7月起分居至今,分居期间两名子女随杨XX及其父母共同生活。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拥有XX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某AXXXXX)及位于某市某县某镇某村的地皮一块。郭X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遂委托杨鹏成律师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分割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并依法平均分割价值14.7万余元的夫妻共同财产。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二是两名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的承担方式;三是夫妻共同财产(车辆及地皮)的具体分割方案。在庭审及调解过程中,双方对离婚及财产基本情况无异议,但在子女抚养权归属及财产分割比例上存在分歧。郭X最初主张一人抚养一名子女且抚养费各自承担,并要求平均分割共同财产;而杨XX则希望获得两名子女的抚养权,并在财产分割上争取更多权益。
【裁判结果】
经某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在杨鹏成律师的积极沟通与专业协调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杨XX自愿与郭X离婚;二、两名子女均由杨XX抚养教育至独立生活时止,郭X当庭一次性支付两名子女抚养费共计5万元;三、郭X自愿放弃XX牌小型轿车(车牌号某AXXXXX)的所有权,该车辆归杨XX所有;四、郭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并出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