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骆X与被告张X相识结婚十六年,于2008年12月16日在某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育三个女儿,分别为长女张X甲(现年16岁)、次女张X乙(现年9岁)、三女张X丙(现年5岁)。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推移,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缺乏有效沟通。原告骆X表示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的夫妻生活,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骆X委托云南XX杨鹏成律师、喻X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案号:(20XX)某01XX初XX号】。原告的诉讼请求包括:判决原被告离婚;长女张X甲抚养权归原告,次女张X乙和三女张X丙抚养权归被告,抚养费各自承担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第二,三名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的具体承担方式,以最大程度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第三,夫妻共同财产即某HXXXXX面包车的归属与分割;第四,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责任划分,包括欠原告母亲周X的1.2万元债务以及欠被告二姐张X丁的1.5万元债务。在杨鹏成律师的专业分析与积极斡旋下,原被告双方从有利于子女成长和妥善解决纠纷的角度出发,就上述焦点问题展开了理性协商。
【裁判结果】
经某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骆X与被告张X自愿离婚;
二、三名女儿张X甲、张X乙、张X丙均由被告张X自愿抚养。原告骆X自愿自2022年8月起,于每月28日前每月支付三个小孩的抚养费八百元,不足部分由被告张X承担,支付至三女儿张X丙年满十八周岁止。在不影响小孩学习的情况下,原告骆X可以随时与被告张X预约探视小孩;
三、夫妻共同财产某HXXXXX面包车一辆归被告张X所有;
四、夫妻共同债务中,欠原告母亲周X的1.2万元由原告骆X承担清偿责任,欠被告二姐张X丁的1.5万元由被告张X承担清偿责任;
五、原告骆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计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骆X自愿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