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杨XX与被告陶XX于2008年1月相识并自由恋爱,同年3月开始同居生活。2009年1月21日,双方生育长女陶X丙;2013年3月19日,双方正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7年1月9日,生育长子陶X丁。婚后共同生活期间,陶XX脾气暴躁,存在酗酒恶习,酒后多次对杨XX实施家庭暴力,甚至当着两个孩子的面殴打杨XX。杨XX为顾及孩子年幼一再忍让,但陶XX并未改变。2022年7月1日,杨XX无法忍受,开始与陶XX分居生活。此外,婚姻存续期间,陶XX拿走了杨XX的两条苗族民族头巾和两个民族项圈,系杨XX私人物品。
杨XX遂委托杨鹏成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准予离婚;长女陶X丙由杨XX抚养,长子陶X丁由陶XX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陶XX返还私人物品或折价赔偿8.8万元。
陶XX答辩称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婚后感情一直尚好,虽偶有争吵但未分居,且两个孩子均在读书,长子年幼,离婚对孩子成长极为不利。
【争议焦点】
综合双方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其一,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完全破裂,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其二,若判决离婚,子女应由谁抚养及抚养费如何承担;其三,若判决离婚,陶XX是否应当返还头巾和项圈等私人物品。庭审中,杨XX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身份证、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陶XX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未提交反驳证据。法院另查明,夫妻共同财产包含两块苗族民族头巾、两个银项圈;双方共同认可的夫妻共同债务为欠某银行新寨支行贷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经自由恋爱结为夫妻,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加之两个孩子均在求学阶段,长子年幼,正需要双方共同抚养和教育。杨XX在庭审中主张陶XX有酗酒恶习和长期实施家庭暴力,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仅凭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判决不准予杨XX与陶XX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一百五十元,由杨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