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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鹏成律师代理杨XX离婚纠纷案首次未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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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鹏成律师 在线
云南七讼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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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杨鹏成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的专业指导与诉讼策略作用。首先,在证据组织方面,指导当事人完善婚姻及子女关系等基础证据,确保诉求具备事实支撑。其次,在客户沟通与专业判断上,针对当事人主张的家暴事实,客观释明举证责任与认定标准,合理管理客户预期。最后,在庭审表现中,清晰阐述被告酗酒及家暴导致感情破裂的理由。虽因客观证据局限首次未判离,但通过本案诉讼有效固定了双方矛盾与分居事实,为当事人后续再次起诉离婚或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杨XX与被告陶XX于2008年1月相识并自由恋爱,同年3月开始同居生活。2009年1月21日,双方生育长女陶X丙;2013年3月19日,双方正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7年1月9日,生育长子陶X丁。婚后共同生活期间,陶XX脾气暴躁,存在酗酒恶习,酒后多次对杨XX实施家庭暴力,甚至当着两个孩子的面殴打杨XX。杨XX为顾及孩子年幼一再忍让,但陶XX并未改变。2022年7月1日,杨XX无法忍受,开始与陶XX分居生活。此外,婚姻存续期间,陶XX拿走了杨XX的两条苗族民族头巾和两个民族项圈,系杨XX私人物品。

杨XX遂委托杨鹏成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准予离婚;长女陶X丙由杨XX抚养,长子陶X丁由陶XX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陶XX返还私人物品或折价赔偿8.8万元。

陶XX答辩称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婚后感情一直尚好,虽偶有争吵但未分居,且两个孩子均在读书,长子年幼,离婚对孩子成长极为不利。

 

【争议焦点】

综合双方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其一,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完全破裂,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其二,若判决离婚,子女应由谁抚养及抚养费如何承担;其三,若判决离婚,陶XX是否应当返还头巾和项圈等私人物品。庭审中,杨XX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身份证、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陶XX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未提交反驳证据。法院另查明,夫妻共同财产包含两块苗族民族头巾、两个银项圈;双方共同认可的夫妻共同债务为欠某银行新寨支行贷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经自由恋爱结为夫妻,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加之两个孩子均在求学阶段,长子年幼,正需要双方共同抚养和教育。杨XX在庭审中主张陶XX有酗酒恶习和长期实施家庭暴力,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仅凭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判决不准予杨XX与陶XX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一百五十元,由杨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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