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黄XX与被告徐XX于2000年开始同居生活,2002年8月登记结婚,并于同年11月生育长女黄某丙。婚后双方因性格及生活琐事频繁争吵,黄XX曾对徐XX实施殴打,辖区派出所先后三次介入调解。黄XX曾于20XX年3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撤诉。现黄XX再次起诉,请求判决离婚,并主张位于某县某乡某村价值4万余元的砖木结构房屋归老人黄XX所有,要求分割7万元共同债权。
被告徐XX不同意离婚,辩称自己年逾五十,若离婚将无家可归。同时指出黄XX存在家暴过错,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政府补助六千余元后共建的房屋、两辆摩托车、兰花及重楼等经济作物,并主张黄XX私自变卖作物的款项及8万元地基转让款中的前期款项,要求黄XX补偿女儿大学期间每年4万余元的学费及生活费。
【争议焦点】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完全破裂;二、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的具体范围与分割方案。
庭审中,双方围绕证据展开激烈质证。原告提交了结婚登记材料及前次起诉的民事裁定书。被告代理人杨鹏成律师指导当事人提交了身份证、结婚证、伤情证明、派出所调解记录、财产情况说明及助学贷款合同等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过错及夫妻共同财产的真实状况。针对原告对部分财产及债务的否认,代理人进行了有力的反驳与澄清,明确农作物种植及变卖情况,并指出房屋系共同财产。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结合双方分居及矛盾实际情况,认定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准予离婚。关于财产分割,法院综合双方举证及代理人意见,判决位于某县某乡某村的房屋及两辆摩托车(车牌号分别为某AXXXXX、某AXXXXX)、三套桌椅以及兰花、石斛、重楼苗等归原告黄XX所有;由原告黄XX补偿被告徐XX财产折价款1万元。关于共同债权,判决案外人黄XX所欠的7万元地基转让款归被告徐XX享有。对于存在权属争议的杉树,本案不予处理。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