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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鹏成律师代理徐XX离婚纠纷案成功争取财产及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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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鹏成律师 在线
云南七讼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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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杨鹏成律师作为被告徐某乙的代理人,面对当事人面临被赶出家门且无经济来源的困境,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杨律师精准制定诉讼策略,全面收集派出所调解记录、伤情证明等关键证据,有效证明了原告的家暴过错。在庭审中,杨律师对复杂的家庭共有财产、农作物变卖情况及债权归属进行了细致梳理与有力质证,成功引导法院查明夫妻共同财产的真实范围。最终,在法院判决离婚的既定趋势下,杨律师成功为处于弱势的当事人争取到1万元财产折价款及7万元共同债权,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黄XX与被告徐XX于2000年开始同居生活,2002年8月登记结婚,并于同年11月生育长女黄某丙。婚后双方因性格及生活琐事频繁争吵,黄XX曾对徐XX实施殴打,辖区派出所先后三次介入调解。黄XX曾于20XX年3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撤诉。现黄XX再次起诉,请求判决离婚,并主张位于某县某乡某村价值4万余元的砖木结构房屋归老人黄XX所有,要求分割7万元共同债权。

被告徐XX不同意离婚,辩称自己年逾五十,若离婚将无家可归。同时指出黄XX存在家暴过错,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政府补助六千余元后共建的房屋、两辆摩托车、兰花及重楼等经济作物,并主张黄XX私自变卖作物的款项及8万元地基转让款中的前期款项,要求黄XX补偿女儿大学期间每年4万余元的学费及生活费。

 

【争议焦点】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完全破裂;二、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的具体范围与分割方案。

庭审中,双方围绕证据展开激烈质证。原告提交了结婚登记材料及前次起诉的民事裁定书。被告代理人杨鹏成律师指导当事人提交了身份证、结婚证、伤情证明、派出所调解记录、财产情况说明及助学贷款合同等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过错及夫妻共同财产的真实状况。针对原告对部分财产及债务的否认,代理人进行了有力的反驳与澄清,明确农作物种植及变卖情况,并指出房屋系共同财产。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结合双方分居及矛盾实际情况,认定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准予离婚。关于财产分割,法院综合双方举证及代理人意见,判决位于某县某乡某村的房屋及两辆摩托车(车牌号分别为某AXXXXX、某AXXXXX)、三套桌椅以及兰花、石斛、重楼苗等归原告黄XX所有;由原告黄XX补偿被告徐XX财产折价款1万元。关于共同债权,判决案外人黄XX所欠的7万元地基转让款归被告徐XX享有。对于存在权属争议的杉树,本案不予处理。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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