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李XX与被告陈某乙于2013年3月在某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2014年2月生育长女李XX。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后因家庭琐事频繁争吵打骂,导致无法正常沟通,矛盾日益加深。自2018年起,原告李XX长期在浙江省某市打工,双方分居已达三年有余。在此期间,双方长期未联系,缺乏基本的情感交流,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无修复可能。为此,原告李X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杨鹏成律师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案号:(20XX)云XXXX民初XXXX号),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且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诉讼费由原告承担。法院于2021年12月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了此案。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以及婚生女的抚养权归属与抚养费承担问题。原告主张因长期分居且缺乏沟通,感情已破裂,符合法定离婚条件;而被告对离婚及抚养权安排的态度则是调解的关键。杨鹏成律师在庭前与双方进行了充分沟通,梳理了双方分居三年多的事实,并向被告耐心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及调解离婚的优势。律师引导双方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理性协商抚养权及抚养费事宜,力求化解双方对立情绪,实现和平分手,降低诉讼对子女及双方的负面影响。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李XX与被告陈某乙自愿离婚;二、婚生长女李XX由被告陈某乙直接抚养,原告李XX自愿每月向被告支付抚养费六百余元,直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止。抚养费支付方式为从2022年1月开始,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当年抚养费七千余元;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计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李XX自愿承担。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