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王XX与被告陆XX于2012年12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长女陆XX、长子陆XX及次子陆XX。双方因婚前相识时间较短,缺乏深入了解便匆忙结婚,导致婚后长期相处中性格不合,矛盾逐渐积累。双方自2022年1月18日起开始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王XX曾于2024年5月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案号:(20XX)云01XX初XX号),后于同年5月14日申请撤诉并获准许。撤诉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仍旧无法沟通,无法以夫妻身份继续共同生活。为此,王XX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并主张长女陆XX由其抚养,长子陆XX与次子陆XX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各自承担。同时,王XX主张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当准予离婚;二是三名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及大额医疗、教育费用的分担机制;三是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如何认定与分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围绕上述焦点问题进行了充分沟通与协商。考虑到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及双方的实际情况,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和平解决纠纷的原则,最终就离婚、子女抚养及债务承担等核心事宜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裁判结果】
经法院依法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王XX与被告陆XX自愿离婚。二、关于子女抚养,长女陆XX由王XX抚养,抚养费由王XX自行承担;长子陆XX、次子陆XX由陆XX抚养,王XX自2025年1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抚养费八百元(每人每月四百元),直至两名儿子年满十八周岁止。两名儿子每次就医、上学产生的医疗费、学费超出三百元以上的部分(含三百元,以实际支付费用为准),由双方平均分担。三、关于债务承担,欠某银行的贷款1.2万元由陆XX负责偿还,王XX于2024年12月24日前支付陆XX六千余元。四、王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王XX自愿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