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张X与被告杜X于2012年登记结婚,此前双方已同居生活并生育长女杜X乙,婚后于2019年生育长子杜X甲。原告张X诉称,被告杜X极为懒惰,对家庭及孩子缺乏责任感,长期未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及生活开支,家庭重担几乎由原告一人承担。双方自2022年1月起分居至今,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请求离婚。原告主张婚生子杜X甲由其抚养,婚生女杜X乙由被告抚养,各自承担抚养费;并要求分割位于某县某镇某村价值10万元的共同房屋,约定待女儿杜X乙年满18周岁后过户至其名下,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此外,要求双方共同偿还婚姻存续期间向原告父母所借的6万元债务,各自承担3万元。
被告杜X辩称,其一直在外打工维持家庭,未曾殴打原告,不同意离婚,认为原告系因疫情无收入及被告生病住院才提出离婚,双方感情未破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曾于2017年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于2019年生育长子。2023年原告再次起诉离婚,经法院组织调解,原告坚持离婚,被告不同意,调解未果。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还有和好的可能;二、若离婚,婚生子女如何抚养及抚养费承担,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共同债务如何分担。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原、被告缔结合法夫妻关系逾10年,育有一儿一女,具有一定感情基础。虽常因琐事争吵,但在2017年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于2019年生育长子,说明双方曾努力修复夫妻关系,并非感情完全破裂。本案不属于法定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且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感情确已破裂。故法院判决:不准许原告张X与被告杜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