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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鹏成律师代理张XX离婚纠纷案获准离婚及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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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七讼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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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杨鹏成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专业的家事诉讼策略。首先,精准把握《民法典》关于“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应准予离婚”的规定,指导当事人收集租房合同等分居证据,确保离婚诉求得到支持。其次,在抚养权争夺中,充分利用孩子已满八周岁需尊重其真实意愿的法律规定,结合孩子长期随母生活的事实,成功争取到抚养权及合理的抚养费。最后,针对对方提出的宅基地房屋争议,准确适用相关司法解释,引导法院对该部分财产暂不予处理,避免了案件审理拖延,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张XX与被告张XX于2014年7月登记结婚,同年12月生育长子张XX。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买哈佛M6越野车一辆(车牌号:某AXXXXX,价值约5万元)。2023年8月,张XX曾起诉离婚,某市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此后双方分居至今,张XX在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租房居住。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张XX委托杨鹏成律师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婚生子由张XX抚养并由张XX每月支付一千元抚养费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分割共同财产哈佛M6越野车,并承担诉讼费。张XX辩称感情未破裂,主张车辆及女方家房屋为共同财产,并要求抚养孩子。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一是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二是婚生子张XX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承担;三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特别是哈佛M6越野车的归属及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处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XX在判决不准离婚后再次起诉,且双方分居满一年,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关于抚养权,张XX已满八周岁,明确表示愿随母亲张XX生活,且一直随母生活,由张XX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法院予以支持,判令张XX每月支付一千元抚养费。关于财产分割,哈佛M6越野车归张XX所有,张XX补偿张XX2.5万元。对于张XX主张的农村宅基地房屋,因涉及案外人且未取得完全所有权,本案不予处理,可另行起诉。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张XX由张XX抚养,张XX每月支付一千元抚养费;越野车归张XX所有,张XX支付张XX2.5万元补偿款;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张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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