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张XX与被告张XX于2014年7月登记结婚,同年12月生育长子张XX。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买哈佛M6越野车一辆(车牌号:某AXXXXX,价值约5万元)。2023年8月,张XX曾起诉离婚,某市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此后双方分居至今,张XX在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租房居住。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张XX委托杨鹏成律师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婚生子由张XX抚养并由张XX每月支付一千元抚养费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分割共同财产哈佛M6越野车,并承担诉讼费。张XX辩称感情未破裂,主张车辆及女方家房屋为共同财产,并要求抚养孩子。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一是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二是婚生子张XX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承担;三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特别是哈佛M6越野车的归属及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处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XX在判决不准离婚后再次起诉,且双方分居满一年,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关于抚养权,张XX已满八周岁,明确表示愿随母亲张XX生活,且一直随母生活,由张XX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法院予以支持,判令张XX每月支付一千元抚养费。关于财产分割,哈佛M6越野车归张XX所有,张XX补偿张XX2.5万元。对于张XX主张的农村宅基地房屋,因涉及案外人且未取得完全所有权,本案不予处理,可另行起诉。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张XX由张XX抚养,张XX每月支付一千元抚养费;越野车归张XX所有,张XX支付张XX2.5万元补偿款;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张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