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张XX与被告张XX于2013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女张XX、长子张XX。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酒后常有殴打原告行为。原告于2022年12月回娘家居住至今,双方分居。原告曾于2023年8月起诉离婚,法院作出(20XX)某01XX初XX号民事裁定书准予撤诉后,双方继续分居。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并主张长女由原告抚养,长子由被告抚养,各自承担抚养费。被告张XX未出庭应诉答辩,但通过电话辩称同意离婚,要求抚养两个孩子,原告每月支付一千元抚养费。
【争议焦点】
1. 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准予离婚;
2. 婚生子女张XX、张XX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承担问题。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本案中,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且原告系第二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张XX通过电话亦同意离婚,双方感情实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根据《民法典》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庭审中查明,两名小孩均已年满八周岁,法院通过与两名小孩视频及通话核实,长女张XX、长子张XX均选择与张XX共同生活。但经张XX与长子张XX沟通后,张XX愿意与张XX共同生活,但提出放假期间想与张XX一起生活。鉴于张XX、张XX均务农,无固定收入,如判决由张XX抚养两名小孩,其表示没有能力监管,且张XX存在没有能力支付抚养费的可能。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及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法院认定长女张XX由张XX抚养,长子张XX由张XX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符合客观实际。
最终判决:一、准予原告张XX与被告张XX离婚;二、长女张XX由原告张XX抚养,长子张XX由被告张XX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三、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张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