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能XX与被告王XX于2011年相识恋爱,2021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先后育有四名女儿。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建造了位于某省某市某县某镇某村的房屋一栋,该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后因生活琐事及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能XX遂委托杨鹏成律师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其诉讼请求包括:判令双方离婚;四名女儿中两名由原告抚养、两名由被告抚养,各自承担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上述房屋,原告主张分得该房产价值的30%,由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7.5万余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达到法定离婚条件;二是四名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承担问题,如何分配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与权益保护;三是夫妻共同财产即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应如何认定与分割。由于涉案房屋未取得产权证,其权属状态及市场价值认定在实务中存在一定难度,直接评估或拍卖存在法律障碍,需结合双方实际居住需求、子女抚养情况以及双方意愿进行灵活、妥善的处置。
【裁判结果】
案件受理后,为妥善化解家庭矛盾,经法院委托某服务中心主持调解,在杨鹏成律师的积极沟通与专业协调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王XX自愿与原告能XX离婚;二、四名女儿均由被告王XX抚养,并由其自行承担抚养费至四名女儿分别年满十八周岁止;三、原告能XX自愿放弃关于财产分割等其他诉讼请求。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能XX负担。该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