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0年7月21日,张XX驾驶某AXXXXX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驶至某市某县某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卢X甲相撞,造成卢X甲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张XX负主要责任,卢X甲负次要责任。卢X甲受伤后多次住院治疗,累计住院326天,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和九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肇事车辆所有人为某建材公司,该车在杨鹏成律师代理的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者险。卢X甲的法定代理人陈XX起诉要求张XX、某建材公司及某保险公司连带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1.8万余元。某建材公司辩称应由保险公司优先赔偿。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陈XX作为法定代理人的主体身份是否适格;二、交通事故责任比例应如何划分,是主次责任还是全部责任;三、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是否合理;四、各被告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某保险公司提出抗辩,认为原告主体不适格,主张按70%比例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同时对原告主张的外购用药、部分医疗器械、两人护理及护理依赖年限等不予认可,认为部分费用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不应得到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XX经社区确认的监护协议合法有效,主体适格。法院酌定张XX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卢X甲自担20%责任。法院依法核定卢X甲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护理依赖费等合理损失共计106.5万余元。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卢X甲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4.8万余元。因保险限额足以覆盖赔偿款,张XX与某建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已垫付费用另行协商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