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0年8月1日,王XX驾驶某AX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某路段时,因未减速靠右行驶,与谢某丙驾驶的某AXXXXX号轻型货车(载有代X甲)发生碰撞,造成代X甲受伤及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王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代X甲受伤后在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9天,开支医疗费1.1万余元,诊断为头面部外伤、肋骨骨折等。经鉴定,代X甲后期医疗费评估为三千元。肇事货车在某保险公司丘北县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一百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且挂靠在某运输公司。代X甲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丘北县XX公司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5.3万余元,超出保险范围部分由王XX、某运输公司赔偿。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是否合理及各被告的责任承担。某保险公司丘北县XX公司抗辩称,代X甲未构成伤残,误工天数应仅限住院天数;鉴定费、诉讼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后期治疗费未实际产生,交通费无证据支持。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部分医疗票据系重复主张或无病历印证,不予采信。关于误工费和护理费,因原告未构成伤残,其要求按鉴定机构评定的100日误工期、60日护理期赔偿于法无据,法院仅支持其实际住院29天期间的误工费和护理费。对于原告主张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鉴定费八百元,属擅自扩大的开支,不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后期治疗费结合鉴定意见支持三千元,交通费酌定支持二百元。
【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判决:一、某保险公司丘北县XX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代X甲一千元;二、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六千元;三、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2万余元;四、王XX与某运输公司连带赔偿代X甲鉴定费八百元。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王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