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0年9月,李XX驾驶车牌号为某AXXXXX的重型自卸货车,与王XX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王XX受伤及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李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XX无责任。王XX随后被送往某医院住院治疗十七天,诊断为右侧肋骨骨折、创伤性肺炎及多处软组织损伤等。出院后,王XX将李XX及肇事车辆承保公司某保险公司文山XX公司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车辆维修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六万余元,并要求李XX当庭诚意道歉。某保险公司文山XX公司委托杨鹏成律师等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应诉。
【争议焦点】
本案庭审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各项赔偿费用的计算标准与证据效力上:其一,医疗费中是否应当依法扣除原告治疗过程中的自费药及非医保项目费用;其二,护理费与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及期限,原告主张依据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期限计算,而被告主张应结合原告实际收入证明及出院医嘱进行核算;其三,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拖车费及司法鉴定费是否具备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其四,原告主张的两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未达到伤残等级的情况下是否符合法定赔付条件。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充分听取了双方意见,并采纳了某保险公司的合理抗辩。法院认定,医疗费应扣除自费部分,核定为八千四百余元;护理费按每天一百三十余元计算六十天为八千余元;误工费结合原告劳动合同及实际收入核定为七千六百余元;营养费因无明确医嘱不予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本案属一般交通事故,未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且原告缺乏证据,依法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一万两千元,在商业险责任范围内赔偿一万八千六百余元,驳回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