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1年12月28日,原告沈X驾驶无号牌电动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在某路段左转弯时,与对向由被告王X驾驶的某AXXXXX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沈X受伤、两车受损。某交警大队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沈X受伤后在某医院住院治疗34天,经某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并评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等。王X所驾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沈X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优先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险及王X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7.4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法院支持。庭审中,双方围绕以下问题展开辩论:一是医疗费用的合理性,某保险公司主张扣除非医保用药及与事故无关的自身疾病治疗费用;二是护理费、营养费及后续治疗费的认定,保险公司对出院后三个月的陪护说明真实性提出异议,并认为后续血栓用药费未实际发生不应支持;三是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保险公司认为原告未证明丧失劳动能力及被扶养人情况;四是鉴定费及诉讼费的承担主体。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沈X主张的医疗费有正规发票佐证,予以支持;护理费结合医院陪护说明及伤情,支持124天;后续治疗费中定期复查等必然产生的费用予以支持,抗血栓药物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沈X各项损失共计13.3万余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1.8万余元;沈X在收到赔款后退还王X垫付款并赔偿其车辆修理费共计1.3万余元;驳回沈X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