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1年5月17日,毕XX驾驶徐X根所有的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且制动系不合格)至某小区,停放于5幢电梯口后上楼进行门窗安装作业。随后,周XX驾驶电动自行车驶出时,与溜车下滑的三轮车相撞受伤。交警出具事故证明,认定现有证据无法判定事故具体成因。周XX住院治疗20天,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周XX遂诉至法院,要求毕XX、徐X根连带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7.6万余元。毕XX辩称事故成因不明,且其与徐X根系雇佣关系,自身无重大过失,不应担责。徐X根则辩称事故成因不明且物业存在管理过错,其与毕XX系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自身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事故责任如何划分;二是周XX的合理损失如何计算;三是毕XX与徐X根之间系劳务还是承揽关系,二者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毕XX未妥善停放制动不合格车辆导致溜车,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周XX无责任。在损失计算方面,法院结合证据及法律规定,支持了医疗费8.6万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两千元、残疾赔偿金5.6万余元、护理费2.3万余元及鉴定费一千元,合计16.9万余元;但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因证据不足或未实际产生不予支持。关于责任主体,法院结合交警询问笔录及微信记录等证据,认定毕XX系徐X根临时雇请的工人,双方形成劳务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毕XX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周XX损害,依法应由接受劳务一方即徐X根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徐X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周XX各项经济损失14.9万余元(扣除已垫付的两万元);驳回周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徐X根与周XX按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