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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鹏成律师代理某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积极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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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杨鹏成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证据审查能力与专业的庭审抗辩技巧。面对保险公司主张免责的诉求,律师精准捕捉到《投保人声明》与保险条款内容不一致、签章主体错误等关键瑕疵。通过严密的逻辑论证,直击保险公司未尽到法定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的痛点,最大程度维护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尽管法院最终未采纳免责抗辩,但律师在证据质证与法律适用上的专业表现,有效厘清了案件事实与法律关系,体现了高度的职业素养与尽责精神。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2年2月25日,何XX驾驶挂靠于某运输公司名下的轻型自卸货车某AXXXXX,沿某市某县某乡道路行驶。因刹车失灵导致车辆侧翻,撞到某养殖场的猪圈,造成车辆、猪圈受损及乘车人受伤。交警部门认定何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涉案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富宁县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经鉴定,某养殖场营业损失及建筑物修复费用等共计19.9万余元,另产生鉴定费1.8万余元。某养殖场遂诉至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富宁县XX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共计21.7万余元,并要求何XX、某运输公司及实际车主何XX对保险外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某保险公司富宁县XX公司委托杨鹏成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保险公司富宁县XX公司能否依据免责条款免除对某养殖场停业损失的赔偿责任。

某保险公司富宁县XX公司主张,商业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停驶、停业损失属于免责范围,且投保人已签字盖章确认,保险公司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故不应承担停业损失及鉴定费。杨鹏成律师在庭审中围绕免责条款的效力展开积极抗辩,重点审查了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人声明》及《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律师指出,已签字的《投保人声明》与条款最后一页的内容存在实质性差异,且声明上加盖的公章属于案外某公司,并非本案投保人某运输公司。据此,律师主张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法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应生效。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保险公司富宁县XX公司提供的《投保人声明》内容与《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不一致,且签章主体并非本案车辆挂靠公司,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因此,法院对保险公司免除停业损失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认定该间接损失仍属赔偿范围。同时,法院认定某运输公司及实际车主何XX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富宁县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某养殖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7万余元;何XX、某运输公司、何XX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两千余元由某保险公司富宁县XX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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