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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鹏成律师代理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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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杨鹏成律师在本案中作为被告人寿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庭审中,针对原告主张的残疾辅助器具费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争议焦点,杨律师精准把握法律适用与证据规则,提出辅助器具费应待实际产生后主张、村委会无权出具户籍证明等抗辩意见,有效维护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在责任比例划分上,杨律师积极举证质证,厘清交强险与商业险的赔付边界。其严谨的庭审表现和专业的法律分析,促使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最大程度控制了赔偿风险。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1年12月,马X戊驾驶某AXXXXX号重型货车倒车时挂碰电缆线致其下垂,且未设置警告标志。随后,李XX驾驶某AXXXXX号牵引车及某AXXXXX号挂车经过时挂碰下垂电缆线,电缆线收紧拉倒并碾压行人叶X甲,致其受伤并构成六级伤残。交警认定马X戊主责,李XX次责,叶X甲无责。肇事车辆分别在被告人寿保险公司(杨鹏成律师代理)和平安XX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三者险。叶X甲诉至法院,索赔103万余元。各被告就责任比例及各项赔偿费用提出抗辩。

 

【争议焦点】

1. 责任比例如何确认。平安XX公司辩称其仅承保牵引车,未承保挂车,应仅承担次要责任中15%的赔偿责任。

2. 原告各项诉求是否合法有据。涉及伤残赔偿金是否适用2022年度标准;残疾辅助器具费是否应待实际产生后主张;营养费及交通费有无证据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中村委会证明的效力;以及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是否应予支持。保险公司还主张扣除医疗费中的非医保用药。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牵引车与挂车形成统一整体,平安XX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仅承担15%责任,不予采纳。伤残赔偿金适用2022年度标准;残疾辅助器具费有鉴定意见支持,予以确认;营养费、交通费因无医嘱和证据不予支持;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另主张;精神抚慰金于法无据;被扶养人生活费有村委会证明及身份证佐证,予以支持。最终判决:人寿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叶X甲67万余元;平安XX公司赔偿37.2万余元(扣除已垫付部分);驳回其他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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