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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鹏成律师代理汪XX保险纠纷案未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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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鹏成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证据审查能力与专业的庭审抗辩技巧。面对保险公司拒赔,杨律师精准捕捉到投保材料签名存在雷同的疑点,提出“技术手段拼接”的质证意见,直击格式条款提示义务的核心。庭审中,杨律师从《民法典》格式条款规则出发,有力论证了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主张。虽因司法鉴定结果及超载属法定禁止性规定而未能改变败诉结果,但杨律师通过严密的证据组织和专业的法律适用,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扎实的专业素养与尽责的代理精神。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汪XX为其所有的某AXXX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文山XX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车辆损失保险额度为6.9万余元。2021年4月21日,案外人汪XX驾驶该涉案车辆,因货厢内装载方木严重超载且超速行驶,在某市某县某镇某路某处发生车辆失控倾覆的重大交通事故,造成汪XX及乘车人骆某戊当场死亡,车辆严重受损。事后,涉案车辆产生修理费6.5万余元。原告汪XX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以车辆拼改装、严重超载及超速属于免责情形为由拒赔。原告遂委托杨鹏成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在商业车损险限额内支付理赔款。被告答辩称,事故根本原因系驾驶人违规驾驶改装车辆超载超速所致,且保险条款已明确该情形为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已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法定的提示义务,免责条款是否已产生法律效力,以及被告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在庭审中,原告方指出,被告提交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单、免责事项说明书及实名认证客户授权书上的三个签名完全一致,系通过技术手段拼接而成,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履行了告知义务;且免责内容未依法进行加黑加粗提示。被告则提交了相关投保材料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签字均出自原告本人笔迹,保险公司已要求投保人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免责条款。法院需对保险公司是否履行提示义务及免责条款的效力进行审查认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如严禁超载)作为免责事由,只需作出提示即可。被告在承保时要求投保人阅读免责事项说明书并进行了说明。经司法鉴定,投保材料上的签字确系原告汪XX本人笔迹。法院认定被告对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不予赔偿的免责条款已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该条款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关于未收到说明书、签字非本人所签的抗辩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汪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余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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