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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鹏成律师代理王X甲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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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鹏成律师在二审中精准把握案件核心,敏锐指出一审法院对签名真实性审查不清的重大瑕疵。他果断制定诉讼策略,代为申请笔迹司法鉴定,成功推翻保险公司伪造签名的证据,直接击破对方“已尽提示义务”的抗辩。庭审中,杨律师结合《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深入论证禁止性规定免责条款仍需履行提示义务的法理逻辑,说理透彻。其专业的证据组织与出色的庭审表现,成功扭转一审败诉局面,为客户挽回14.5万余元经济损失,充分展现了其深厚的法学功底与卓越的实务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王X甲系某AXXXXX号小型轿车现车主,该车原车主为王X乙。王X乙曾向某保险公司昆明XX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含机动车损失保险等)。后车辆过户至王X甲名下,被保险人变更为王X甲。2020年5月2日,陈XX(系王X乙公司员工)无证驾驶该车在某路段与何某甲驾驶的某AXXXXX号轿车碰撞,致两车受损及杨某甲受伤。陈XX肇事后逃逸,被交警认定负全责。事故发生后,陈XX拨打1XXXXXXXXXX报案。王X甲将受损车辆送至某汽配店修理,支付修理费14.5万余元。王X甲向某保险公司昆明XX申请商业车损险理赔遭拒,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昆明XX赔付修车损失14.5万余元。一审法院以陈XX无证驾驶及逃逸属于免责情形,且保险公司已尽提示义务为由,驳回王X甲诉讼请求。王X甲不服,委托杨鹏成律师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二审争议焦点为:一、某保险公司昆明XX是否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提示义务;二、王X甲要求赔付修车损失14.5万余元的主张是否成立。

上诉人王X甲主张,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单、投保人声明等材料上的“王X乙”签字均系伪造,保险公司未向其交付纸质保单及条款,未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生效。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昆明XX辩称,保单中已用加黑加粗字体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且无证驾驶、肇事逃逸属众所周知的禁止性常识,保险公司无需详细说明,已尽提示义务。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经司法鉴定,涉案投保单及声明上的“王X乙”签字并非王X乙或王X甲本人书写。某保险公司昆明XX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已向投保人送达免责条款或进行过提示,故其未尽到提示义务。对于无证驾驶、肇事逃逸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保险公司虽可适当减轻明确说明义务,但仍需进行提示。因保险公司未尽提示义务,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王X甲支出的14.5万余元修理费属于商业险机动车损失赔付范围。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昆明XX在保险限额内赔付王X甲修车损失14.5万余元;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均由某保险公司昆明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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