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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鹏成律师代理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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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杨鹏成律师作为某保险公司红河州中心支公司的代理人,在二审中精准把握间接损失免责条款的法律适用。通过梳理保险合同条款及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停运损失属于不可控的间接性损失,不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庭审中,杨律师有效回应了上诉人关于鉴定依据失效及保险公司应承担理赔责任的质疑,协助法院查明事实,最终成功维护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避免了不当理赔风险,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0年12月11日,王X驾驶某AXXXXX号轻型自卸货车行驶至某市某县某路段时,与对向汪X驾驶的某AX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交警认定王X未实行右侧通行,负事故全责。汪X车辆受损后送至某修理厂维修,至2021年5月21日提车。汪X遂起诉某保险公司红河XX公司及王X,要求赔偿停运损失11.1万元等。一审法院委托某评估公司鉴定,确认停运损失为4.9万余元。一审法院认为停运损失属间接损失,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判决王X赔偿汪X停运损失4.9万余元及鉴定费六千余元。汪X认为保险公司未尽免责条款说明义务应担责,王X主张事故系紧急避险且停运损失过高,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方面:其一,涉案鉴定意见应否作为定案依据。汪X上诉提出,鉴定机构采用的技术依据已被相关部门废止,鉴定结论错误,要求重新鉴定。其二,某保险公司是否应对汪X主张的停运损失进行理赔。汪X与王X均主张,停运损失数额可以鉴定,保险公司理应依法赔付;某保险公司则抗辩称,停运损失属于不可控的间接性损失,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针对鉴定意见,一审法院向相关咨询机构发函核实,确认鉴定依据仍在使用中并未废止,汪X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失效,故一审采信该鉴定意见并无不当。针对保险理赔问题,法院认定停运损失属间接性财产损失,依法不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应由实际侵权人王X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王X主张的紧急避险及修理期限过长等理由,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均不予支持。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汪X、王X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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