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0年12月11日,王X驾驶某AXXXXX号轻型自卸货车行驶至某市某县某路段时,与对向汪X驾驶的某AX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交警认定王X未实行右侧通行,负事故全责。汪X车辆受损后送至某修理厂维修,至2021年5月21日提车。汪X遂起诉某保险公司红河XX公司及王X,要求赔偿停运损失11.1万元等。一审法院委托某评估公司鉴定,确认停运损失为4.9万余元。一审法院认为停运损失属间接损失,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判决王X赔偿汪X停运损失4.9万余元及鉴定费六千余元。汪X认为保险公司未尽免责条款说明义务应担责,王X主张事故系紧急避险且停运损失过高,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方面:其一,涉案鉴定意见应否作为定案依据。汪X上诉提出,鉴定机构采用的技术依据已被相关部门废止,鉴定结论错误,要求重新鉴定。其二,某保险公司是否应对汪X主张的停运损失进行理赔。汪X与王X均主张,停运损失数额可以鉴定,保险公司理应依法赔付;某保险公司则抗辩称,停运损失属于不可控的间接性损失,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针对鉴定意见,一审法院向相关咨询机构发函核实,确认鉴定依据仍在使用中并未废止,汪X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失效,故一审采信该鉴定意见并无不当。针对保险理赔问题,法院认定停运损失属间接性财产损失,依法不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应由实际侵权人王X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王X主张的紧急避险及修理期限过长等理由,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均不予支持。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汪X、王X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