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赵X与方X发生交通事故,方X驾驶李XX所有的某AXXXXX小型轿车,因违反会车规定与赵X驾驶的无号牌三轮车相撞,造成赵X受伤及车辆损坏。某交警大队认定方X负全责。该肇事车辆在某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赵X受伤后多次住院治疗,经某鉴定所鉴定,其膝关节功能丧失评定为九级伤残,腰椎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各方在某保险公司组织下达成《赔偿协议书》,约定某保险公司赔偿九千余元并一次性终结,各方不得再提起诉讼。后赵X因后续治疗及伤残起诉,要求方X、李XX、某保险公司连带赔偿17.5万余元。一审法院认为《赔偿协议书》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驳回赵X诉求。赵X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涉案《赔偿协议书》是否无效;二是赵X的各项经济损失应如何依法赔偿。上诉人赵X主张协议系受欺骗签订且显失公平,排除了其后续索赔权,应属无效;被上诉人方X及某保险公司则主张协议合法有效,且后续伤残与交通事故无必然因果关系。为查明事实,二审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余X出庭说明伤情连续性及因果关系。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签订协议时赵X未治疗终结且系文盲,对协议缺乏理解,且协议限制其诉讼权利,显失公平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关于损失赔偿,法院核定赵X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9万余元。某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赵X各项损失共计6.9万余元(扣除已支付部分),方X赔偿医疗费等共计3万余元。李XX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最终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赵X的部分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