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陈XX乘坐朱XX驾驶的某AXXXXX号客车行驶时,与吴XX驾驶的某BXXXXX号货车发生追尾,客车又与查某甲驾驶的某CXXXXX号摩托车相撞,造成陈XX等人受伤。交警认定吴XX负主责,朱XX负次责,查某甲无责。陈XX伤后住院治疗70余天,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经查,肇事货车投保于某保险公司丘北县XX公司,客车统筹于某统筹中心。陈XX遂起诉某保险公司丘北县XX公司、某统筹中心及吴XX、某经贸公司、朱XX、某运输公司,要求各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3.9万余元。杨鹏成律师作为某保险公司丘北县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第一,某保险公司丘北县XX公司承保车辆存在超载情形,其主张的10%绝对免赔率条款是否生效;第二,某统筹中心是否应作为适格被告直接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及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的计算标准与证据是否充分;第四,原告放弃对无责方查某甲的诉权,是否影响其他被告的赔偿责任承担。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保险公司丘北县XX公司已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超载免赔10%条款生效。原告部分诉求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丘北县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5.4万余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3.7万余元;某统筹中心在统筹险范围内赔偿7200余元;吴XX、朱XX等因垫付费用已折抵,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