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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鹏成律师代理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二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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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杨鹏成律师在二审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针对上诉人增加护理费及药费的诉求,杨律师精准把握“护理期限应计算至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的法律适用标准,结合病历中康复治疗的辅助性质,有力论证了后续住院无需24小时专人护理。同时,针对购药及护理用品费用,杨律师紧抓“缺乏医嘱佐证关联性”这一核心,直击对方证据链条的薄弱环节。其清晰的质证意见与严密的答辩逻辑,成功说服二审法院,最终实现维持原判的胜诉结果,有效维护了某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控制了理赔成本。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1年3月,喻X驾驶某AXXXXX号小型专用客车行驶至某市某区某路与某路交叉口时,因行经无信号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与孔X发生碰撞,造成孔X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喻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孔X无责任。该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某医院,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孔X先后四次住院治疗共计104天,产生医疗费13.1万余元。孔X诉至法院,请求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9.8万余元,不足部分由某医院、喻X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孔X各项损失共计15.9万余元。孔X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改判支持其后三次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并支持遗漏的购药款六百余元及住院护理用品六十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孔X后三次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是否应当得到支持;二是一审判决是否遗漏认定孔X购买药品费用六百余元及购买护理用品费用六十元。

针对焦点一,某保险公司辩称,孔X存在严重的挂床和过度治疗情形,后续康复治疗不需要专人24小时护理,一审仅支持第一次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符合实际。

针对焦点二,某保险公司认为,孔X提交的购药及护理用品小票没有原件核对,无法证明与本案伤情的关联性及必要性。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护理费,孔X后三次住院系进行康复治疗,治疗手段主要为辅助性治疗,结合第一次出院医嘱并未载明需卧床或特别护理,孔X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康复治疗期间仍未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故一审未支持后三次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并无不当。关于购药及护理用品费用,孔X虽提交了支付凭证,但无相应医嘱佐证该两笔费用与医治本案伤情的关联性或必要性,一审未予支持亦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保险公司在本案中成功避免了赔偿金额的扩大,二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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