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高速公路公司诉称,2021年10月15日13时10分许,马XX驾驶某A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车牌号为某AXXXXX)行驶至广昆高XX某路段时,因操作不当碰撞路面,造成车辆及高速公路护栏设施不同程度受损。经某交警大队认定,马XX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在该事故中,马XX的交通事故行为造成原告公路路产严重受损,具体包括:护栏立柱损坏12根、波型防撞板损坏55.9米、路沿损坏31.8米、隔离栅铁丝网损坏32米、隔离栅立柱12根,公路路产损失共计7万余元。
涉案车辆所有人为某经贸有限公司,并在某保险公司砚山县XX公司投保,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原告认为,马XX应与某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砚山县XX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诉讼中,某经贸有限公司以沈X系实际车主为由申请追加其为被告,主张损失由沈X自行承担。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第一,涉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公路路产损失的具体金额及赔偿主体如何确定。原告主张损失7万余元,要求驾驶员马XX与车辆所有人某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某经贸有限公司抗辩称沈X为实际车主,应由实际车主承担责任。
第二,某保险公司砚山县XX公司是否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这涉及保险条款的适用及理赔范围的界定。
第三,追加被告沈X作为实际车主,其在本案中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以及各方当事人如何分担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沈X、马XX自愿定于2023年6月20日前一次性连带赔偿某高速公路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各项公路路产损失共计6万元;
二、某保险公司砚山县XX公司、某经贸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某高速公路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如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余元,减半收取七百余元,由沈X、马XX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