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王XX、龙XX、龙XX、陆XX、赵XX分别系死者陆XX的妻子、儿子、女儿、父亲和母亲。死者陆XX在生前受雇于某物流公司,并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遭遇机动车交通事故不幸身亡。事故发生后,原告方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与肇事方丁XX、某物流公司及承保的某保险公司进行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五原告共同委托杨鹏成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鉴于本案涉及多方主体及复杂的赔偿关系,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各被告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划分及具体赔偿金额的确定。原告方要求全额赔偿,而被告方对部分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及责任比例存在异议。第二,工伤保险赔偿与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赔偿的竞合问题。死者陆XX已被认定为工伤,原告方最初主张同时获得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但被告方认为应予以扣减或放弃其一。第三,涉案肇事车辆(某AXXXXX)在事故中受损,被告丁XX提出车辆损失应由死者方承担或予以抵扣。杨鹏成律师针对上述焦点,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与对方进行了多轮磋商。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某保险公司于2025年12月5日前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五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7万元(即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内赔偿9万元、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内赔偿8万元),该款项统一支付至王XX银行账户。
二、被告丁XX赔偿五原告各项费用共计44万元。支付方式为:前期已支付5万元,当庭再支付30万元,剩余9万元定于2026年2月15日前支付。若丁XX未按时支付,则应以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至付清时止。该款项统一支付至龙XX银行账户。
三、某AXXXXX车辆在本次事故中损坏,车辆损失由丁XX自行承担,丁XX不得再向陆XX继承人主张赔偿。
四、五原告自愿放弃相关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工伤赔偿,不得就该事故再以诉讼或其他形式向某物流公司、丁XX或第三方主张任何赔偿,并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九千余元,减半收取四千余元,由五原告负担两千余元,丁XX负担两千余元。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