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1年1月22日,杨XX驾驶某AXXXXX号小型轿车,因违反超车规定,与王XX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王XX受伤及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杨XX负全责。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文山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100万元的商业险。王XX受伤后多次住院治疗,合计住院135天,花费医疗费15万余元,经鉴定构成一个九级、一个十级伤残。王XX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680万余元。
【争议焦点】
1. 王XX的股骨头坏死与本案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因果关系;2. 王XX主张的合理费用应当如何进行赔付。庭审中,某保险公司对股骨头坏死的因果关系及三期鉴定提出异议,并对误工费、护理费等计算标准提出抗辩。杨XX则主张其已垫付的医疗费、护理费及伙食费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结合出院医嘱等证据,王XX的右股骨头坏死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对于三期鉴定,法院不予采信,酌情确定护理期及营养期均为360日。对于误工费,因王XX合伙经营的某牛肉馆照常营业且未证明实际损失,法院参照相关标准计算730天。最终法院确认王XX各项损失共计37万余元。判决某保险公司文山XX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分别赔偿18万元和19万余元;驳回王XX其他诉求。杨XX垫付的费用因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一并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