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1月13日,原审被告马X驾驶某AXXXXX号小型客车在某县人民医院路段,与行人陈XX发生擦碰,致陈XX倒地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马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XX入院后被诊断为多发肋骨骨折并肺挫伤,同时患有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等多种严重基础疾病。治疗期间病情危重并转入重症监护室,经家属签字同意有创抢救后,因病情未见好转且持续恶化,陈XX处于深度昏迷状态。2024年3月7日,陈XX由救护车送回家中,38分钟后死亡。司法鉴定认为,陈XX系自身严重疾病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交通事故致其轻伤一级,对死亡过程起辅助作用。
陈XX子女杨XX等四人遂起诉,要求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惠州XX公司等在保险范围内赔偿45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惠州XX公司赔偿39.7万余元。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死者自身疾病及家属放弃治疗是死亡主因,交通事故仅起辅助作用,请求改判其不承担或仅承担次要理赔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案涉交通事故产生损害后果的民事责任应如何认定及划分?具体而言,受害人自身特殊体质及家属“放弃治疗”出院的情节,是否属于法定减轻侵权人及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情形。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惠州XX公司认为,交通事故责任比例不等于民事赔偿比例,死者年事已高且患有高危疾病,家属在可治疗情况下放弃治疗导致死亡,存在主要过错,应减轻侵权方责任。被上诉人杨XX等四人则辩称,死者虽有基础疾病但并非侵权过错,对方全责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出院系因医院告知无法救治,为让老人落叶归根,不存在放弃治疗的过错。
【裁判结果】
二审中,杨XX等四人补充提交了病危病情通知书等证据。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陈XX的自身疾病属客观情况,无主观过错,交通事故与死亡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自身疾病不属于法定减轻责任的情形。结合病危通知书及出院至死亡仅间隔38分钟的事实,足以证明陈XX病情已处于不能救治好转的状态,家属让其回家过世符合人之常情,并非主动放弃治疗,不存在过错。因此,上诉人主张减轻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