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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鹏成律师代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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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杨鹏成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庭审策略。面对保险公司以“受害人自身疾病及家属放弃治疗”为由企图减轻赔偿责任的上诉,杨律师敏锐捕捉到案件核心在于“放弃治疗”的定性。他指导当事人精准补充提交病危通知书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证明了“出院系因医疗手段穷尽而非主观放弃”的核心事实。在庭审中,杨律师逻辑严密地阐述了“受害人特殊体质不属于法定过错”的法理,成功说服二审法院采纳其代理意见,最终实现二审维持原判、全额获赔的胜诉结果,最大程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4年1月13日,原审被告马X驾驶某AXXXXX号小型客车在某县人民医院路段,与行人陈XX发生擦碰,致陈XX倒地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马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XX入院后被诊断为多发肋骨骨折并肺挫伤,同时患有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等多种严重基础疾病。治疗期间病情危重并转入重症监护室,经家属签字同意有创抢救后,因病情未见好转且持续恶化,陈XX处于深度昏迷状态。2024年3月7日,陈XX由救护车送回家中,38分钟后死亡。司法鉴定认为,陈XX系自身严重疾病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交通事故致其轻伤一级,对死亡过程起辅助作用。

 

陈XX子女杨XX等四人遂起诉,要求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惠州XX公司等在保险范围内赔偿45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惠州XX公司赔偿39.7万余元。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死者自身疾病及家属放弃治疗是死亡主因,交通事故仅起辅助作用,请求改判其不承担或仅承担次要理赔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案涉交通事故产生损害后果的民事责任应如何认定及划分?具体而言,受害人自身特殊体质及家属“放弃治疗”出院的情节,是否属于法定减轻侵权人及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情形。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惠州XX公司认为,交通事故责任比例不等于民事赔偿比例,死者年事已高且患有高危疾病,家属在可治疗情况下放弃治疗导致死亡,存在主要过错,应减轻侵权方责任。被上诉人杨XX等四人则辩称,死者虽有基础疾病但并非侵权过错,对方全责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出院系因医院告知无法救治,为让老人落叶归根,不存在放弃治疗的过错。

 

【裁判结果】

二审中,杨XX等四人补充提交了病危病情通知书等证据。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陈XX的自身疾病属客观情况,无主观过错,交通事故与死亡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自身疾病不属于法定减轻责任的情形。结合病危通知书及出院至死亡仅间隔38分钟的事实,足以证明陈XX病情已处于不能救治好转的状态,家属让其回家过世符合人之常情,并非主动放弃治疗,不存在过错。因此,上诉人主张减轻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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