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被告人钱X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某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被害人胡X甲不幸死亡。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胡X甲的家属秦XX(系配偶)、胡X乙、胡X丙(系子)、胡X丁、胡X戊(系女)、胡X己(系女)、胡X庚(系女)等七人,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钱X赔偿因胡X甲死亡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某保险公司广南XX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公司,被列为附带民事被告人参加诉讼。杨鹏成律师接受某保险公司广南XX公司的委托,作为其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附带民事赔偿金额的合理认定以及保险理赔责任与被告人个人赔偿责任的划分。原告方主张高额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而被告人钱X的赔偿能力有限,主要依赖保险理赔。某保险公司广南XX公司则需要根据保险合同条款,在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如何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既充分保障被害人亲属的合法权益,又确保保险公司的理赔金额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避免超额理赔或不合理诉求,成为本案调解过程中的关键。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附带民事被告人某保险公司广南XX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险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XX等七人的经济损失共计30.2万余元。该款项限调解生效15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人钱X自愿当庭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XX等七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8万元。扣除其已经垫付的2.6万元,钱X当庭再行支付6.2万元。
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XX等七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