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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鹏成律师代理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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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杨鹏成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面对原告对停运损失的索赔,杨律师迅速梳理交强险与商业险的免责条款,重点组织投保单、条款及投保人声明页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庭审中,杨律师紧扣“间接损失不属保险理赔范围”及“保险公司已尽到免责条款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两大核心抗辩点,逻辑严密地反驳了原告及侵权人的诉求。最终法院全面采纳其代理意见,成功为某保险公司免除了赔偿责任,展现了其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变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3年2月3日,杨X甲驾驶实际所有并挂靠于某物流公司的某AXXXXX号重型货车,与乔X驾驶的某AXXXXX号中型客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客车上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杨X甲负全责,乔X无责。某AXXXXX号客车系营运车辆,因受损停运38天。乔X遂起诉杨X甲、某物流公司及某保险公司,要求赔偿驾驶员工资、管理服务费及车辆停运损失共计2.6万余元。某保险公司由杨鹏成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某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赔偿乔X主张的停运损失、驾驶员工资及管理服务费。

乔X主张各项损失合计2.6万余元。杨X甲辩称对停运费及驾驶员工资有异议,认为应由保险公司赔偿。某保险公司辩称,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根据交强险及商业险条款,保险公司已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杨鹏成律师在庭审中提交了投保单、保险条款及投保人声明页等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已对免责条款加黑加粗并向投保人某物流公司作了明确说明,免责条款已生效。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车辆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某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已履行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停运损失依法应由侵权人杨X甲赔偿。法院核定某AXXXXX号客车日均净收入为二百三十余元,停运38天共计停运损失八千八百余元。乔X主张的驾驶员工资及服务费不属于停运损失范围,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杨X甲赔偿乔X车辆停运损失八千八百余元,某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驳回乔X的其他诉讼请求。某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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