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2月,何XX驾驶某AXXXXX号机动车在某县某路段超车时,引发连环碰撞,导致陆X甲、杨某乙、陆X丙受伤及五车受损。交警认定何XX负全责,其余人员无责。何XX车辆在某人寿XX公司投保交强险,在某财险春城支公司投保商业险,其余无责车辆亦在对应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原告起诉要求各被告赔偿车辆重置费、医疗费等共计19.3万余元。杨鹏成律师作为某人寿XX公司代理人参与诉讼。
【争议焦点】
1. 车辆损失认定:原告主张按购车总价(含购置税、贷款利息等)赔偿车辆重置费用16.4万余元,被告认为应按鉴定现值扣除残值计算。
2.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原告主张按特定行业计算误工费及营养费,被告对证据及计算标准提出异议,认为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3. 多车事故交强险分摊:涉及全责与多辆无责车辆,无责方保险公司抗辩认为无责交强险赔付需以因果关系为前提,各保险公司如何在交强险限额内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成为焦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车辆损失应按鉴定价值11.6万余元扣除残值二千余元计算,原告主张的购置税、利息等间接损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误工费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无医嘱不支持营养费。对于多车事故,各交强险承保公司应按损失比例及责任限额分摊赔偿。最终判决某人寿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三名原告共计2.1万余元;某财险春城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12万余元;无责方保险公司在无责限额内承担相应比例赔偿;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