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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鹏成律师代理某人寿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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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杨鹏成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多车连环交通事故中交强险的理赔规则。针对原告主张的车辆重置费用包含购置税、贷款利息等间接损失,律师敏锐指出其缺乏法律依据,成功引导法院按鉴定现值扣除残值认定车损,大幅降低了当事人的赔偿风险。同时,律师详细梳理了全责与多辆无责车辆并存情况下的交强险分摊比例,提出科学的理赔计算公式,庭审说理清晰,证据组织严密,有效维护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深厚的专业功底。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3年2月,何XX驾驶某AXXXXX号机动车在某县某路段超车时,引发连环碰撞,导致陆X甲、杨某乙、陆X丙受伤及五车受损。交警认定何XX负全责,其余人员无责。何XX车辆在某人寿XX公司投保交强险,在某财险春城支公司投保商业险,其余无责车辆亦在对应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原告起诉要求各被告赔偿车辆重置费、医疗费等共计19.3万余元。杨鹏成律师作为某人寿XX公司代理人参与诉讼。

 

【争议焦点】

1. 车辆损失认定:原告主张按购车总价(含购置税、贷款利息等)赔偿车辆重置费用16.4万余元,被告认为应按鉴定现值扣除残值计算。

2.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原告主张按特定行业计算误工费及营养费,被告对证据及计算标准提出异议,认为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3. 多车事故交强险分摊:涉及全责与多辆无责车辆,无责方保险公司抗辩认为无责交强险赔付需以因果关系为前提,各保险公司如何在交强险限额内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成为焦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车辆损失应按鉴定价值11.6万余元扣除残值二千余元计算,原告主张的购置税、利息等间接损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误工费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无医嘱不支持营养费。对于多车事故,各交强险承保公司应按损失比例及责任限额分摊赔偿。最终判决某人寿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三名原告共计2.1万余元;某财险春城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12万余元;无责方保险公司在无责限额内承担相应比例赔偿;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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