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10月20日,余X驾驶某A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某BXXXXX号重型栏板半挂车,行驶至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时,与对向年X驾驶的某C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交警认定余X负全责,年X无责。年X车辆受损后送至某公司维修22天。年X诉至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文山XX公司、某保险公司马关县XX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停运损失3.2万余元,不足部分由某公司文山XX分公司、余X连带赔偿。被告余X辩称损失过高,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两家保险公司辩称停运损失属间接损失,不在赔偿范围内,且已尽到免责条款告知义务。某公司文山XX分公司未答辩。法院查明,年X车辆实际所有人为年X,挂靠于某公司;肇事车辆实际所有人为余X,挂靠于某公司文山XX分公司,分别在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各被告应否及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二、年X主张的损失是否属实;三、年X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免责抗辩,法院重点审查了保险公司是否就免责条款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以及挂车与牵引车在事故中的责任承担主体问题。法院认定,挂车自身无动力,需与牵引车连接使用,故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由两家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平均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年X车辆维修22天事实清楚。根据其提交的运输明细,35天内总收入5万余元,扣除油费1.5万元、税金一千余元、信息费一千余元等必须产生的费用后,纯收入为3.2万余元,折算22天停运损失为2万余元。该损失依法应由某保险公司文山XX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二千元,剩余1.8万余元由两家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平均承担,即各赔偿九千余元。保险公司关于停运损失不赔的抗辩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文山XX公司赔偿年X1.1万余元;某保险公司马关县XX公司赔偿年X九千余元;驳回年X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