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2年5月14日,余XX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某AXXXXX轻型多用途货车行驶至某市某区某路某号路段时,车辆失控侧滑,与行人李X甲相撞,造成李X甲严重受伤及财产受损。交警部门认定余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X甲多次在某医院住院治疗,经某鉴定所鉴定构成一个七级伤残和一个十级伤残。余XX系某公司雇员,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
李X甲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余XX、某公司、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1.3万余元。某公司抗辩称已垫付46.8万余元。一审法院认定李X甲各项合理损失合计52.7万余元,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19.8万元;同时认定某公司已垫付46.8万余元,超出其实际应赔偿部分,因某公司未提起反诉,本案不作处理,从而驳回李X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李X甲不服,委托杨鹏成律师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有两项:一是一审认定的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适当。李X甲主张其父母经营修理店,护理费应按批发零售业标准计算,营养费应按每日50元计算,精神抚慰金应支持5万元。二是某公司主张垫付的46.8万余元应否在本案中全额扣除。某公司主张垫付费用均有李X甲法定代理人某丙签字确认;李X甲及某保险公司则抗辩称,垫付凭证中大部分无签字,且包含大量与本案无关的生活用品及未实际支付的转账,不应全额扣除。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焦点一,一审按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护理费已高于修理业标准,营养费及精神抚慰金的认定亦符合客观实际,故对李X甲提高该三项费用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焦点二,某公司主张垫付46.8万余元,但其提交的收据明细包含大量非法定赔偿范围的费用,且部分高达34万元的转账未实际支付给李X甲,亦无资金流水佐证。二审法院依法重新核定,认定某公司可扣除的垫付费用仅为2.6万余元。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维持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9.8万元;撤销一审驳回其他诉求的判项;改判某公司赔偿李X甲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9.7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