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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鹏成律师代理李X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改判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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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杨鹏成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面对一审因错误认定巨额垫付金额而导致当事人未能获赔的不利局面,杨律师精准锁定二审突破口。在庭审中,杨律师通过细致质证,犀利指出对方垫付证据中存在的无签字、无流水、包含非赔偿项目等致命缺陷,成功推翻了一审关于46.8万余元垫付事实的错误认定。其专业的证据组织与庭审辩论能力,促使二审法院重新核定垫付金额,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29.7万余元的赔偿款,最大程度维护了未成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2年5月14日,余XX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某AXXXXX轻型多用途货车行驶至某市某区某路某号路段时,车辆失控侧滑,与行人李X甲相撞,造成李X甲严重受伤及财产受损。交警部门认定余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X甲多次在某医院住院治疗,经某鉴定所鉴定构成一个七级伤残和一个十级伤残。余XX系某公司雇员,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

李X甲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余XX、某公司、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1.3万余元。某公司抗辩称已垫付46.8万余元。一审法院认定李X甲各项合理损失合计52.7万余元,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19.8万元;同时认定某公司已垫付46.8万余元,超出其实际应赔偿部分,因某公司未提起反诉,本案不作处理,从而驳回李X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李X甲不服,委托杨鹏成律师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有两项:一是一审认定的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适当。李X甲主张其父母经营修理店,护理费应按批发零售业标准计算,营养费应按每日50元计算,精神抚慰金应支持5万元。二是某公司主张垫付的46.8万余元应否在本案中全额扣除。某公司主张垫付费用均有李X甲法定代理人某丙签字确认;李X甲及某保险公司则抗辩称,垫付凭证中大部分无签字,且包含大量与本案无关的生活用品及未实际支付的转账,不应全额扣除。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焦点一,一审按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护理费已高于修理业标准,营养费及精神抚慰金的认定亦符合客观实际,故对李X甲提高该三项费用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焦点二,某公司主张垫付46.8万余元,但其提交的收据明细包含大量非法定赔偿范围的费用,且部分高达34万元的转账未实际支付给李X甲,亦无资金流水佐证。二审法院依法重新核定,认定某公司可扣除的垫付费用仅为2.6万余元。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维持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9.8万元;撤销一审驳回其他诉求的判项;改判某公司赔偿李X甲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9.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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