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2年11月30日,被告胡XX驾驶某AXXX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某市某县某村路段时,在避让前方被告李XX驾驶的某B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过程中,与对向罗X乙驾驶的某C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车内乘坐罗X甲、李XX)发生相撞。事故造成罗X甲重伤二级、李XX轻伤二级。罗X甲经某医院住院治疗19天,后因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胡XX与李XX负事故同等责任。罗X甲的八名子女罗X乙等八人作为原告,将胡XX、李XX及两家承保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因罗X甲死亡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31.6万余元,以及罗X乙本人的医疗费七百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各项赔偿费用的合理性与计算标准,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护理费、营养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保险公司对护理费、营养费及非医保用药提出异议;二是多车多伤者情形下的保险理赔规则,即如何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合理分配罗X甲与李XX的赔偿份额,以及超出交强险部分在商业险中的责任划分;三是原告主张的罗X乙医疗费及救护车费等是否属于必然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X甲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护理费等属于必然损失,应予支持;营养费因无医嘱不予支持。关于保险理赔,因事故造成两人受伤,交强险限额内应按实际需赔偿数额的比例进行分配。胡XX与李XX负同等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由两家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丘北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八原告14.6万余元,赔偿罗X乙三百余元;某保险公司文山支公司赔偿八原告15.6万余元,赔偿罗X乙三百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