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2年1月31日,王XX驾驶某AXXXXX号警车由某派出所驶往某镇方向,17时11分行至某县某镇某路某号时,与山X驾驶的某A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山X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某交警大队认定,王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山X不承担事故责任。肇事警车登记所有人与被保险人为某支队,王XX系该支队职工。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事故发生后,山X共住院136天,某保险公司已为其垫付医疗费3.8万余元。经鉴定,山X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需后续治疗费四千余元。因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山X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鉴定费、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8.7万余元;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限额不予理赔部分,由王XX、某支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一,原告山X主张的各项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的计算标准与金额是否合理合法;第二,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的具体理赔范围与金额应如何界定;第三,王XX作为某支队职工,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某支队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及责任划分。
【裁判结果】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经法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共赔偿山X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9万余元(不含已垫付的3.8万余元),款项定于2023年3月21日前一次性支付;二、山X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四千余元,由山X负担两千余元,某支队负担两千余元。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间内(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