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2年10月12日,原告张XX在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工地上班时,被被告罗XX驾驶的汽车起重机(车牌某AXXXXX)起吊重物时不慎砸伤。张XX在某医院住院治疗62天,产生医疗费2.7万余元(由罗XX垫付)。案涉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深圳XX公司投保交强险,在某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投保特种设备责任险。因各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XX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误工费2万余元、护理费1.4万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六千余元、后期医疗费六百余元,合计4.2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二:一是案涉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某保险公司深圳XX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及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金额是否合理合法,证据是否充分。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车辆系专项作业车,事故发生在作业过程中,某保险公司深圳XX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先予赔偿。经核算,法院认定张XX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2.7万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六千余元、护理费1万余元,合计4.4万余元。因张XX未举证证明其收入减少,法院驳回其误工费诉求;后续治疗费未实际发生,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深圳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罗XX垫付的医疗费1.8万元;某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罗XX九千余元,赔偿张XX各项损失1.6万余元;驳回张XX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八百余元由罗XX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