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1年10月31日15时50分许,何XX驾驶某AXXXXX轻型仓棚式货车在某县某镇某路某号倒车时,与步行的何X甲相撞,造成何X甲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何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何X甲无责任。何X甲受伤后被送往某医院住院治疗108天,经诊断为右侧耻骨下肢上骨折、右侧第1-4肋骨骨折等多处伤情。治疗期间共产生医疗费3.2万余元,复查费一百余元。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华坪县XX公司投保。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华坪县XX公司垫付医疗费1.8万元,何XX垫付1.1万元,何X甲自行支付三千五百余元。何X甲出院后,多次与何XX、某保险公司华坪县XX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何X丙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华坪县XX公司、何XX支付何X甲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6万余元,其中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何XX补足。
【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原告何X丙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的具体金额及计算依据是否合法合理,是否符合相关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其次,某保险公司华坪县XX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人,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的具体赔偿份额如何界定;最后,被告何XX前期已垫付的1.1万元医疗费以及某保险公司华坪县XX公司已垫付的1.8万元医疗费,应当如何在最终确定的赔偿总额中进行准确扣除与结算。
【裁判结果】
本案经某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在审判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某保险公司华坪县XX公司自愿定于2023年5月26日前一次性赔偿何X甲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5万余元(该金额已扣除某保险公司华坪县XX公司垫付的1.8万元及何XX垫付的1.1万元医疗费);二、某保险公司华坪县XX公司自愿定于2023年5月26日前支付给何XX垫付的医疗费1.1万元;三、何X甲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八百余元由何X丙负担。
